一、夫妻簽忠誠協議是不是真有效
《民法典》規定夫妻簽忠誠協議是有效的,因為此協議是給婚姻提供向心力的。有利于維護夫妻的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忠誠協議應當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二、夫妻的口頭協議離婚時是不是有效
口頭協議也是法律上承認協議的一種,但是在離婚案件中如果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必須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并給民政局留底一份,如果對方拒絕按照之前的口頭協議履行那么是可以反悔的。協議離婚的一般是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作為依據。
如果是訴訟離婚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對財產分割進行判決,是不是承認口頭協議的效力這個就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和你提供的證據資料了,在我辦案的經驗來看,在離婚案件中一般是不會承認口頭協議的,婚前財產在無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一般看做是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夫妻自己簽訂的協議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協議與合同有沖突的,則應以后簽的協議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