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表現形式有什么



無效婚姻的表現形式有什么
無效婚姻的表現形式有什么
一、無效婚姻的表現形式有什么
無效婚姻的表現形式有三種: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以及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什么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什么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下列情形的婚姻是無效的:
1、重婚。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把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集中起來,遺傳給下一-代,有損下一代的健康,不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會中生活,也給國家、民族的興旺和社會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后果。
3、未到法定婚嶺。
男女當事人結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違反了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因此將其規定為無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