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婚怎么起訴需要什么證據(婚姻法騙婚的認定)
起訴騙婚需要什么證據
婚姻詐騙可以起訴騙婚的證據有證人的證言、騙婚過程的相關信息等,相關信息可以包括人證、物證、錄音、電子數據、錄像等。如果遇到騙婚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相關單位尋求幫助。
婚姻詐騙起訴的證據如下:
1、當事人的陳述:受騙者對被騙事件的陳述;
2、書證:書證可以是結婚證或者是雙方通信的信件,還可以是結婚協議書等;
3、物證:物證可以是彩禮收據或者是禮單或者購物清單;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一般指在被騙婚期間,對騙婚人不正常行為錄下來的錄音或者視頻等;
5、證人證言:對騙婚一事了解的知情人對該事件的陳述。
《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告騙婚需要什么證據
法律客觀:
騙婚證據收集騙婚的民事官司收集證據如下:一是共同上當受騙的人的證人證言。二是騙婚過程中的財禮收據,以及騙婚人的不正常行為表現可采取錄音錄像。如果是告詐騙到公安局報案,將被騙經過向公安機關陳述,并說明要求提起公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追回損失。建議當地律師代理什么是騙婚“騙婚”行騙者,可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騙婚與婚騙,其詞義相同。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然而現在,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什么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刑法上的虛構事實,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實,騙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虛構全部的事實,也可以是虛構部分事實。隱瞞真相則是指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這種事實如果為他人知道,便不會將財物交給犯罪分子。我國《婚姻法》對借婚姻騙取財物之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鉆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騙婚的特點和定性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并非無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于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于常理。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于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用民法規定處理騙婚糾紛的合理性那么要通過怎樣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處理騙婚糾紛呢?法律具有評價的功能,同時法律也是評價的標準。這就意味著,當采用不同評價標準的法律來評價同一行為時,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有關婚姻方面的權利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的行為是以與被騙人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后者財產的非法目的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而締結的婚姻應為無效婚姻。做出這樣的結論,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并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為無效婚姻,是因為這些情形下的婚姻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中關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不應結婚的疾病等強行性法律規定,而婚姻法的這些規定是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于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具體化。同時,婚姻法的這些規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適用。在騙婚案件中,如果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關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來處理,宣告婚姻無效,適用法律則更加貼切,對當事人權利保障更充分,被騙人可以民事行為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應當在民法通則的框架內建立騙婚的無效宣告制度;這樣才能公正地處理騙婚引起的糾紛,同時,對騙婚宣告無效也有利于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判決離婚,則詐騙人騙取被騙人財產的行為則不宜作刑事處分,因為離婚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上訴。騙婚罪的話,我們沒這樣的一個罪名沒有騙婚罪。如果有欺騙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可以按詐騙罪處理。當然,你說的情況未必就是詐騙罪。你也許覺得應當追究對方的責任。這個你可以從婚姻法考慮。騙婚案,是以“騙婚”形式詐騙錢物的案件的俗稱,表現為犯罪嫌疑人以婚姻為幌子騙取他人錢物,是詐騙犯罪中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然而現在,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什么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刑法上的虛構事實,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實,騙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虛構全部的事實,也可以是虛構部分事實。隱瞞真相則是指掩蓋客觀存在的某種事實,這種事實如果為他人知道,便不會將財物交給犯罪分子。我國《婚姻法》對借婚姻騙取財物之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彩禮的返還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所以您要證明存在以上的情況才有可能主張返還彩禮。另外騙婚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用語,而且這同樣也要有相當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因為一旦認定該行為,那么可能就涉嫌到刑事犯罪的問題了。
起訴騙婚需要什么證據
起訴騙婚需要的相關證據有以下幾點:1、當事人的陳述,受騙者對被騙事件的陳述。2、書證,書證可以是結婚證或者是雙方通信的信件,還可以是結婚協議書等。3、物證,物證可以是彩禮收據或者是禮單或者購物清單。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一般指在被騙婚期間,對騙婚人不正常行為錄下來的錄音或者視頻等。起訴騙婚需要有證明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的證據,物證,書面證據以及金額。
被騙婚怎么起訴需要什么證據
法律分析:一是共同上當受騙的人的證人證言。二是騙婚過程中的財禮收據,以及騙婚人的不正常行為表現可采取錄音錄像。如果是告詐騙到公安局報案,將被騙經過向公安機關陳述,并說明要求提起公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追回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起訴騙婚需要什么證據
一是共同上當受騙的人的證人證言。
二是騙婚過程中的財禮收據,以及騙婚人的不正常行為表現可采取錄掘此稿音錄像。
如果是告詐騙到公安局報案,將被騙經過向公安機關陳述,并說明要求提起公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追回損失。
什么是騙婚
“騙婚”行騙者,可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扒談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
【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騙婚與婚騙,其詞義相同。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判孝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然而現在,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
起訴騙婚需要什么證據?
可以起訴騙婚的證據一般有證人的證言、騙婚過程的相關信息等,相關信息可以包括人證、物證、錄音、電子數據、錄像等。如果遇到騙婚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相關單位尋求幫助。
一、起訴騙婚需要什么證據?
騙婚常見的證據主要包括:
1、共同上當受騙的人的證人證言。
2、騙婚過程中的財禮收據,以及騙婚人的不正常行為表現可采取錄音錄像。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證據還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什么是騙婚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然而現在,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
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騙婚與婚騙,其詞義相同。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后騙婚行為在國家法律是嚴令禁止的,如果遭遇到騙婚,法律的處理的途徑只有離婚,因為騙婚也是屬于合法婚姻,基于我國對合法婚姻的定性,解除婚姻的辦法只有雙方自愿同意離婚。
告女方騙婚要什么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告女方騙婚的證據主要是能證明女方實施詐騙行為對婚姻關系作出虛假承諾的各種證據材料。證據的主要形式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于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告女方騙婚需要收集的證據如下:
一是共同上當受騙的人的證人證言。
二是騙婚過程中的彩禮收據,以及騙婚人的不正常行為表現可采取錄音錄像。
如果是告詐騙到公安局報案,將被騙經過向公安機關陳述,并說明要求提起公訴時附帶民事訴訟,追回損失。
女方什么情況算騙婚如下:
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屬于騙婚。比如女方向男方索取彩禮等財物,結婚后又不與男方在一起生活或遠走他鄉,有的男方再也找不到女方,這種情況屬于騙婚。
“騙婚”行騙者,可依據國家合法的婚姻登記程序,或以婚姻為誘餌的形式,來詐取他人的財物。
【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為幌子,來騙取合法的婚姻登記,這是詐騙犯罪中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案件。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騙婚與婚騙,其詞義相同。
婚姻詐騙,簡稱婚騙,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然而現在,婚姻詐騙已經演變成利用真實身份和證件進行合法登記結婚的新型詐騙,這種也是最難打擊的。
婚姻法中騙婚的處理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于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