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婚后共同債務如何認定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解釋》共4個條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根據民法總則、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訂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這條規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確定的一般交易規則,又對夫妻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給予了充分關注。夫妻雖然存在緊密的身份聯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規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享有互相代理的權限,但雙方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締結而喪失。《解釋》第一條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范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范的深刻用意。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這一概念,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平等的處理權”既應包括對積極財產的處理,也應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根據婚姻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夫妻之間的日常家事代理權,即“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學界、婚姻法學界的普遍支持和認可。婚姻作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對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夫妻因配偶身份關系的確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權,是婚姻的當然效力。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參考學理通說,《解釋》作出了上述規定。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相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說,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疇時,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債權人能否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也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規定相一致。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可以有效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這條規定與《解釋》第一條相呼應,從合同相對性原則出發,強調在夫妻一方具名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時,尤其是大額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以此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時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
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
問:自200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就適用婚姻法相繼出臺了三部司法解釋,為什么還要制定本《解釋》?
答: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釋,總共82個條文,2017年2月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臺了補充規定。這些司法解釋對涉及夫妻身份關系、財產關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了規定。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許多家庭的財富因此快速增長,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時有發生。這些因素疊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債務的認定成為非常復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難度隨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釋雖然已經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體系,防范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和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但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
為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本《解釋》。《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引導民事商事主體規范交易行為,加強事前風險防范,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問:《解釋》開宗明義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共債共簽”原則,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根據民法總則、合同法規定的意思自治原則以及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則,男女結婚后不能否定夫妻雙方的獨立人格和獨立民事主體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財產共有,一方所負債務特別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大額債務,也應當與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見,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一條開宗明義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的風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共債共簽”原則實現了婚姻法夫妻財產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有機銜接。
雖然要求夫妻“共債共簽”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產生沖突時,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關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故應優先考慮。事實上,適當增加交易成本不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還可以減少事后紛爭,從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解釋》第一條規定在現行婚姻法規定范圍內,實現了債權人合法權益保護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保護的雙贏,體現了二者權利保護的“最大公約數”。
問: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答: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我國民法學界、婚姻法學界通說認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這是婚姻的當然效力,屬于法定代理。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從相關條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的結論。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里所指的平等處理權既包括對積極財產的處理,也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該規定涵蓋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實質內容。因此,在夫妻未約定分別財產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但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二者難以嚴格區分,故為了正常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發展變化,在認定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時,也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
問: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債務?
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鄉居民家庭財產結構、類型、數量、形態以及理財模式等發生了很大變化,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生活消費日趨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傳統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還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支出,這些支出系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性質上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解釋》第三條中所稱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更為復雜,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問: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證明責任如何分配?
答:《解釋》前三個條款雖然分別規定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從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對于前者,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對于后者,雖然債務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但一般情況下并不當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等規定,舉證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或者所負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與上述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脈相承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恰恰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上述區分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形成債務的不同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有效解決了目前爭議突出的債權人權益保護和未舉債夫妻一方權益保護的平衡問題。
問:法律制度是如何防范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的?
答:防范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法律和司法解釋有所規定。對于夫妻個人債務,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四條規定,在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轉讓或者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協議明顯不利于舉債一方,導致舉債一方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該協議無效或者予以撤銷。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本《解釋》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即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但債權人能夠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都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與本《解釋》配套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離婚時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或者夫妻一方死亡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或者生存一方主張權利。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一張法網,防范了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風險,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防范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法律和司法解釋也有所規定。婚姻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對于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表明對于處分共同財產包括較大數額舉債等重大事項,夫妻應當共同決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又向全國法院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了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保護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等7個要求,對于司法實踐甄別和排除非法債務、虛假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在《補充規定》和《通知》的基礎上,本《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并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密織第二張法網,防范了夫妻一方串通債權人損害另一方利益的風險,更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未受益的情況下“被負債”的風險,保障了未舉債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
問:如何理解和把握《解釋》的適用范圍?
答:《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解釋》系針對社會關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內容,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適用。
對于《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一、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
1、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確認: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孫慶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確認遺囑的效力?
一個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民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于國家所有的慎凱悔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于自己所有的寬正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
離婚牽扯的事宜,除了感情的糾紛,財產上的拉鋸也十分難解,為了婚姻反擊戰的有效攻守,法律武器要握牢, 婚姻法修改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
離婚后的拉鋸戰無法避免,打響婚姻反擊戰,婚姻法修改后是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婚姻法修改及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于1月18日正式實施,之前備受爭議的二十四條同時取消,必須要符合這些條件的,才算是夫妻共同債務 :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共債共簽”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認,這兩種情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債務:夫妻一方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用于還貸、醫療、教育、購房等家庭大額消費的;
但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釋把舉證的責任給了債權人,如果債權人不能舉證,則除了共同生活的基本開銷以外的債務推斷為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分手后如何快速有效挽回?極速10s預約 情感挽回方案點這里!
怎么界定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雙方事后確認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擔的債務是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勾結第三人的一方補足債務,而第三人主張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一方在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是怎樣規定的
一、 夫妻共同債務 怎么認定 下列 債務 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 債權人 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系惡化雖然 分居 ,但一方確因履行 撫養 子女、 贍養老人 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 非法經營 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二、如何舉證證明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債權人所需舉證的內容包括: 1、該債務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 2、該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夫妻共同利益所產生的。 相關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 個人債務 向 債務人 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在我國相關的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具有相應的規定。我國根據雙方在共同生活時,和共同產生的債務我國對這類債務認定為相關的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進行償還,對這類債務及時的進行清理。維護我國的相關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