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具體有什么(要約和要約邀請哪個有法律效力)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與要約邀請有兩個區別,分別是:
1、目的和效力上不同。要約是為了喚起他人的承諾,要約邀請是為了喚起他人的要約。在要約的兩個要件中,內容是否具體確定,并不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因為,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明確的;
2、內容不同。要約在內容上都是具體確定的,要約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點,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條款,也可能不包含。
要約邀請法律效力是什么
要約邀請法律效力,我國法律當中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說明,目前的法律理論以及以往的法律理論都沒有解決要約邀請的效力問題。
對要約邀請效力的觀點可以分為兩種:
1、完全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要約邀請只是締結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要約邀請不含有當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人希望將自已處于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
2、并不完全否認要約邀請的效力,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一般不會承擔什么法律后果。要約邀請只是他人發出要約,它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已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要約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要約的法律效力指要約生效后發生的法律后果。要約的法律效力分為要約人的效力和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兩個方面。
第一,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取得依其承諾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資格。它實際上是法律賦予受要約人以承諾的權利。但受要約人沒有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不為承諾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并不負任何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雙方事先另有約定外,受要約人不為承諾時也不負通知的義務;即使要約人單方在要約中表明不為通知即為承諾,該聲明對受要約人也沒有拘束力。
第二,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一般應當在要約中指明要約答復的期限。這個期限,又稱為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有效期內,要約人要受要約的約束。要約人受要約的約束,主要表理在:1、受要約人如果接受要約,要約人有簽訂合同的義務;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況下,要約人不能再向受要約人以外的其他人發出相同內容的要約或者簽訂相同內容的合同。3、要約人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因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受要約人可能因接到該要約而拒絕了第三人發來的相同內容的要約不向第三人發出要約,或者為承諾要約后的履行合同已經作了準備,如果允許要約人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則可能使受要約人受到損失,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在一定條件下,法律也允許要約人撤回、撤銷或變更要約的內容。
第三,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
口頭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的,于承諾期限內有效;未規定期限的,受要約人如沒立即承諾,要約即失效。書面形式的要約,有承諾期限的,在承諾期內有效;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夠收到承諾所需的一段合理的期間內,要約有效。受要約人作出拒絕承諾的表示的,要約即失去效力
二、怎樣才算要約?
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出價、報價,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從一般意義上說,要約是一種訂約行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成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及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該條規定揭示了要約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要約既不是事實行為,也不是法律行為,只是一種意思表示。其次,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是希望與相對人訂立合同;若無此目的,即不構成要約。
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除了必須具備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這就要求要約人是特定之人。惟有如此,受要約人才能對之作出承諾,從而訂立合同。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此點在合同法第14條第(2)項中已有規定,即要約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實踐中,應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和其他情況判斷要約人是否決定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例如,甲對乙稱“我正考慮賣掉祖傳家具一套,價值10萬元”,此舉并非要約,若稱“我愿賣掉......”則表明其已決定訂立合同。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從而訂立合同。然而,對于受要約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向特定人發出,只有這樣,一旦受要約人承諾,即能夠成立合同,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建議只是要約邀請;另一種觀點認為,要約的對象不能也不應該是特定的人,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要約內容的復雜性和要約形式的多樣性,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是要約人參與市場競爭、擇優選擇合作對象的一種方式。本書認為,對此問題應從兩方面分析:
其一,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人發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一方面,要約人的特定意味著要約人對誰有資格作為承諾人的問題作出了選擇,也只有確定才能明確確定承諾人。一旦要約人確定了要約的相對人,一經對方的承諾就不需要約人再作任何行為,合同即可成立。反之,如果相對人不能確定,則意味著發出提議的人并為選擇真正的相對人,該提議不過是為了喚起他人發出要約,本身并不是要約。另一方面,如果要約的對象不能確定時仍可稱為要約,那么,向不特定的許多人同時發出以某一特定物的出讓為內容的要約是有效的,這一方面會造成一物二賣,另一方面也會使發出要約的一方無法預料、無法承擔其后果,從而不利于交易安全。
其二,法律并不禁止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向不特定人發出的定約提議具有要約的效力,如懸賞廣告;另一方面,如果要約人愿意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并自愿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例如向多人散發已經起草的標準合同、或向多人提出出售某物品。但是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明確表示其作出的建議是一項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如申明“本廣告構成要約”;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出要約的責任,同時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承諾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
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在:
1、要約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當然,該項權利由于受要約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質,它不能轉讓。
2、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行使這項權利應由受要約人自己決定,受要約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他在收到要約以后并不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
3、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約人和承諾人之間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要約邀請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主觀:
要約邀請 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國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邀請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法律主觀:
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邀約和要約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要約指希望與特定人簽訂合同發出的意思表示,而邀約則是指在要約邀請前作出的商業會談等要約的前奏。
一、要約的特點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有特定的目標,發出合同要約。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要包括數量、價格、交易方式等合同的基本信息。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將受合同中某些條款的限制。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即希望與其締約合同的特定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且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承諾即合同成立。
二、邀約的特點
邀約一詞多用于直銷、傳銷、業務員、商務工作等活動中,特別是業務人員;或是邀約出席嘉賓,邀約前來喝茶、聊天、吃飯、游玩等,把準客戶約過來在某地方見面,這在直銷里面叫作邀約, 在保險里面叫作電話約訪。
邀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所以邀約往往采用信函,對話的方式。
三、要約邀請具體指
要約邀請一般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往往采用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要約邀請如: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要約是法律用語,是能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民法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邀約則多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的約會,屬于生活用語。而要約邀請是要約之前的要約,希望對方能對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嗎
一、要約邀請有法律效力嗎
1、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要約邀請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想要達成要約的邀請,不能因為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只是為了是他人發出邀約。并且,要約邀請人在發出邀約之后撤回其邀請,只要善意相對人沒有招生利益損失,邀約邀請人一般不會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二、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是什么
1、在目的上、效力上不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目的不同,要約是為了喚起他人的承諾,要約邀請是為了喚起他人的要約。在要約的兩個要件中,內容是否具體確定,并不是要約與要約邀請最根本的區別。因為,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明確的。要約與要約邀請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區別,在于要約將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交給了受要約人。而要約邀請將成立合同的最終權利留給了邀請人自已。但這種區別,并不意味著要約邀請沒有絲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條款的要約邀請如同要約一樣,也可以發生實質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內容上的不同。要約在內容上都是具體確定的,要約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點,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條款,也可能不包含。
要約的法律性質是
法律主觀:
一、要約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效力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 合同 ,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
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一、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 要約邀請 ;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
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
二、合同要約的效力會因為什么發生變化
(一)要約生效的時間
1、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候就生效。
2、口頭要約從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候發生法律效力。
3、 書面的要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發生法律效力。
(二) 要約的效力
1、對要約人的效力:
對要約人的效力又稱為形式約束力。要約生效,要約人就喪失了撤回的機會。但在特定情況下,要約人可以撤銷。
2、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對受要約人的效力又稱為實質性約束力。要約生效,即意味著受要約人獲得了承諾的資格,也意味著受要約人有承諾權。在這個時候,能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一方是受要約人。
三、要約的法律效力如何表現
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
(一)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不得隨意撤回、撤銷;
(二)受要約人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
(三)發出的要約不得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要約邀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律主觀:
要約和要約承諾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而對于要約邀請是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一)要約的效力。《民法典》第482條規定:“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二)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三)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一)要約的效力。《民法典》第482條規定:“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二)承諾的效力。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承諾生效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三)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一)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三)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四)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承諾在國際貿易中,也稱“接受”或“收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