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表見代理成立后,即在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受到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約束,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不得以無權代理人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或者以本人無過失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法律客觀:
表見代理盡管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但是,表見代理成立后,即在第三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受到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約束,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不得以無權代理人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或者以本人無過失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逗贤ā返谒氖艞l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終究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法律使之具有與有權代理相類似的法律后果,是出于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以及保護動態(tài)交易的安全。
表見代理的效力如何
法律主觀:
如果他人要代理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是需要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沒有代理的權限,但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這就會形成表見代理。一、表見代理效力怎樣的表見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認,自始自動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當然這里的承擔是相對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帶來的損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償。表見代理發(fā)生后,產生代理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其后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第三人有主張表見代理或狹義無權代理的選擇權,他既可以主張表見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也可以主張狹義無權代理要求無權代理人(表見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和表見代理人負有連帶責任,其中一人承擔責任后,有依據過錯性質和程度向對方追償的權利。二、表見代理應如何認定1、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滿足表見代理的三個構成要件,應認定為表見代理。即,一是無權代理人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二是無權代理人同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即行為人具有有代理權的客觀表象;三是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錯。所謂“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相對人相信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屬于代理權限內的行為。第二,相對人并無過錯,即相對人已盡了充分的注意,仍無法否認行為人的代理權。一般而言,相對人應對代理人有無代理權加以慎重地審查。如相對人因輕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對行為人的代理資格或代理權進行審查而相信行為人的代理權,不能成立表見代理,即本人對此不負授權人的責任。2、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的區(qū)別從實質上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但是與合同法第四十八規(guī)定的狹義的無權代理有明顯的區(qū)別。首先,從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超越代理權,或者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但是從相對人的角度看,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有著明顯的區(qū)別:表見代理具有有權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對人即使盡了充分注意的義務仍然無法知道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是否超越代理權、沒有代理權或者其代理權已經終止的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對人三方當事人,都能確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在超越代理權、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的情況下進行的,而相對人仍然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狹義的無權代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是由行為人(代理人)承擔責任,只有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被代理人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司法實踐中法官如何判斷“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呢?應當綜合考慮法律行為發(fā)生的原因、條件、環(huán)境因素、行為人的職業(yè)特征、假象的掩蔽程度和普通人對假象的認知程度等多種因素予以分析認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明確了,表見代理行為有效,效力及于被代理人。表見代理行為有效,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并不是不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依然保護被代理人向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行使追償的權利,對于造成損失的,還有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表見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
法律主觀: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繼續(xù)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其代理 簽訂的合同 有效。民法典規(guī)定,表見代理人在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時,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其簽訂的合同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