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務合同產生糾紛如何解決賠償(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
沒有勞務合同摔傷應該怎么賠償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受傷怎么賠償
1、未簽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2、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賠償金都應由單位承擔。
3、首先要求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們申請工傷認定。
4、住院治療所需醫療費用、陪人費、生活費等都由單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再治療完全結束后,做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并按傷殘鑒定結論提出傷殘賠償。
6、如單位不給于合理賠償,可到勞動部們的勞動仲裁辦起訴維權。
二、一般工傷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
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還沒有簽訂合同的話,那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進行經濟補償,并且在受了工傷之后也應該由單位進行承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網在線律師解答。
沒有簽勞務合同有保障嗎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賠償嗎?
可以的,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合同法規定,屬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如何賠償?
(一)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雙倍工資實質上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而不是用人單位欠發勞動者工資,理應受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
與勞動者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即使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歸結于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二)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在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解除權。其中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其中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三)雙倍工資雖然字面意思為工資,實質上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其性質是賠償金。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賠償,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支付勞動者一倍工資,所以勞動者只能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
勞務沒有簽合同怎么賠償
1.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2.對未簽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如果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由于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未簽訂勞務合同單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只有是單位不愿意與職員簽署勞動合同的情形、職員提出獲得補償的請求后、單位才有可能需要支付補償金,具體的補償形式為向職員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確定了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么在合同中也是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確定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的,同時用人單位也是會承擔一定的用工風險的。
拓展資料:不簽勞務合同如何賠償?
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最多是11個月的)因為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工地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
一般來說,解決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可以雙方先自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這個結果不服甚至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怎么解決
1、解決沒簽合同的勞務糾紛方法如下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
(2)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企業與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一般被稱為“事實勞動關系”。
從勞動法原理上分析,勞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事實勞動關系盡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因此,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有關機構應予受理。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1、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解決途徑
(1)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3)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勞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而現在也存在很多企業在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發生了勞務糾紛的話具體解決辦法上述也有詳細說明,大家可以仔細看看。
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工作時受了傷,雇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在比較偏遠的農村,很多私企老板雇傭了很多廉價的農民工,卻一直沒有和他們簽勞動合同 ,這種現象在不跟農村十分常見。
這類私企一般都是家庭工廠,由于沒有勞務合同的制約,工人來去比較自由,工人的輪換頻率也十分頻繁。那這種沒有勞務合同的工人,在工作中或者在上班途中受了傷,雇主有責任賠償嗎?答案是肯定的:有!
1.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雇員在勞務中受傷,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雇員自己對受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分擔損失。
2.雇員在勞務中因第三人侵權遭受損失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雇員也可以要求雇主給予一定的補償,雇主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 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可以尋找證人作證,工資發放證明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務關系。
總結:即使沒有勞務合同,工傷及工資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出現黑心的老板,昨晚工人要尋求一切證據,必要時可以像工友求助,讓他們幫忙作證,然后像勞動局尋求幫助。
很多人就是因為不懂法,遇到困難不懂如何解決,最后才會走向犯罪的道路。
現在這個時代,如果你不懂點法律常識和知識,在許多事情上面都會很被動,甚至于受欺負了、被騙了,也只能忍氣吞聲,打掉牙齒往肚里咽,更不知道該怎么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學法、懂法才能走遍天下,否則我們將會為自己的無知買單。
與公司未簽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員工繳納社保,該如何申請賠償?
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員工繳納社保,首先應該到勞動局舉報處理,其次是搜集在公司工作的證據材料,另外是讓勞動局通過仲裁的方式來維權。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該如何申請賠償。
一、到勞動局進行舉報處理
首先應該到勞動局進行舉報處理,這是非常必要的一個步驟,因為對于當事人而言遇到了一些勞務糾紛就屬于勞動局管理的,如果自身沒有足夠的協商能力或者是對應的涉事企業不愿意協商處理,那么就應該及時聯系對應的勞動部門對接相應的工作人員讓其趕赴到對應的涉事企業溝通調解,通過法律的渠道維權。
二、搜集在公司工作的證據材料
其次是搜集在公司工作的證據材料,主要的材料就是一些工作牌,或者是在公司宣傳欄上面的員工負責的職務或者姓名,亦或是一些協議內容里面的員工姓名,只要可以證明當事人是屬于涉事企業的就可以,這樣子方便后期勞動局核實情況,有了充足的證據材料后續當事人就不會被動理虧。
三、讓勞動局通過仲裁的方式來維權
再者是讓勞動局通過仲裁的方式來維權,勞動局會優先趕赴到涉事企業進行調解處理,如果涉事企業不愿意接受調理的處理方案那么就需要進入到一定的司法程序進行處理,對應的勞動局會在規定的時間通知對應的涉事企業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審理,后續通過仲裁的方式將處理結果強制執行。
員工維權的注意事項:
應該主動搜集充足的證據材料,這樣子才可以充分的保障自身的利益,因為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很容易在開庭審理期間會理虧,這樣子不利與自身的維權。
未簽合同勞動仲裁賠償標準
未簽勞動合同,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倍的工資是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超過一個月還不簽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法律分析】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所在的用人單位了解一下具體的原因,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向有關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