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最短期間為(訴訟時效期間的最短期間為多久)
以下各項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最短的是( )。
【答案】:A
A項:《民法典》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屬于(一),因此訴訟時效為1年。所以A項當選。
民事訴訟時效幾年
一、民事訴訟時效期限是幾年
民事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權之日起3年。中間因不可抗力中斷的,不可抗力消失后繼續計算。中間提起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訴訟時限重新計算。民事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
但是下列情形民事訴訟時效是一年:
1、身體受損害的要求賠償的
2、出售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壞的。
二、什么是民事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四、訴訟時效的效力
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2、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
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 ---因為實體權利本身并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五、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
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一)、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由此可知,民事訴訟時效最短3年,最長可達20年,而身體受到傷害,出售不合格的產品不聲明的,拒付租金,寄存財物受到損壞的這幾種情況訴訟時效是一年。民事訴訟時效分為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為二十年以下。
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擴展資料
關于時效的起算,一般應當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即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之前起算就適用《民法通則》,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之后起算,則根據新法優于舊法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