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范文)
行政訴訟案件可否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案件不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但在特定的幾類案件中可以要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案件不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但在特定的幾類案件中可以要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行政訴訟法》第61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37-144條規定,確立了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請求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民事爭議為解決行政爭議的基礎,當事人沒有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當事人就民事爭議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并已立案的,法院應當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行政和民事能一起起訴嗎
行政和民事不能一起起訴,具體如下:
行政和民事不能一起起訴,這屬于重復訴訟。如果知道已經起訴,法院就不會受理的;如果法院不知道受理了,后一個受理的會駁回起訴。行政訴訟被告一般為政府機關,作為執行公務的單位,是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非法行使的類型可以分為濫用、越權、違規等形式。刑事案件追究責任一般到個人,即使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犯罪,只是追究其個人責任。
民事和行政的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之間,因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或者當事人所約定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照社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適用法律規范不同:
民事責任適用《民法典》,行政責任適用《行政處罰法》。
3、承擔形式不同
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
行政責任的承擔形式有: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啟動是國家基于公權力,具有強制性和當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刑事附帶民事和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如果不同的,不是針對同一事項起訴的,是能同時提起;如果訴訟標的相同的,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刑事案件立案,刑事附帶民事和行政訴訟則不能同時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與行政案件相關聯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附帶的民事訴訟是由行政訴訟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訴訟中附帶審理和裁判,所以稱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遇到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種類:
(一)行政訴訟與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相同的訴訟
這包括兩種情形:1,被訴的行政機關在對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決定相對人對被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或向國家作出民事賠償的,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及賠償決定均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2,行政機關應相對人的請求,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事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裁決。
(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訴訟
這包括三種情形:
1,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裁決被處罰人向權利受侵害人進行民事賠償,被處罰人提起行政拆訟,權利受侵害人被列為行政拆訟第三人后提出提高賠償數額或改變賠償方式的附帶民事訴訟。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責令其行為導致了國家利益損害的行政相對人向國家作出相應賠償,相對人僅就具體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具拒絕交付行政機關確定的賠償金。
3,行政機關裁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權屬爭議,爭議一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爭議另一方不愿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