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可以撤訴嗎(行政訴訟撤訴的后果)
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條件包括?
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包括被起訴的行政行為已經被變更、撤銷或者廢止,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等等。同時,在法院判決前,原告也有權隨時申請撤訴。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可以基于不同的原因提出申請撤訴。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 被起訴的行政行為已經被變更、撤銷或者廢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被訴行政行為已經不存在的情況下,原告可以申請撤訴。2. 當事人協商一致。當事人之間達成協商一致,原告可以申請撤訴。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并經過法院確認。3. 法院判決前,原告隨時都有權申請撤訴。但是,如果申請撤訴的時候已經經過發回重審程序,那么需要征得被告同意或者經過法院的許可。4.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涉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下,原告可以提交申請撤訴。不過這種情況下,需要經過法院確認。
如何正確申請撤訴?正確申請撤訴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需要明確申請撤訴的理由和事實依據,同時,應該遵守法律程序和法院規定的相關要求,如書面申請、文件齊全等。其次,在申請撤訴之前,應該與被告聯系,溝通協商,盡可能達成一致意見。最后,如果涉及到復雜的案情和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律師的幫助。
申請撤訴是行政訴訟中的一項重要程序,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和要求。合理、正確的申請撤訴,不僅可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訴訟能撤訴嗎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當然可以撤訴,但行政訴訟的撤訴有自己的特點,請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行政訴訟撤訴區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二是經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訴處理;三是未按規定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第二,行政訴訟撤訴必須經法院準許,理由是行政訴訟不僅要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也要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行政訴訟撤訴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的,法院不予立案。
但有例外情況,即: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等情形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法院應予立案。
綜上,行政訴訟且訴且珍惜,輕易不能撤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訴訟撤案后還能立案嗎?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可以撤銷,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撤訴,在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如果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且申請撤訴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 如果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則也可以按照撤訴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撤訴的三種情形
法律分析:(1)原告或上訴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2)原告或上訴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訴處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3)原告或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過程中,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過程中,在下列二種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1、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后,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并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一)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二)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超越或者放棄職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三)被告已經改變或者決定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