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哪些情形下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主觀:
駁回起訴是對原告訴權的一種否定,是因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具體可以這么說: 1、主體不適格。 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 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應當仲裁主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應先行勞動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6個月內又起訴離婚案件。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一事不再理。 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未經仲裁前置 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如果當事人未經仲裁前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駁回起訴。如果當事人堅持起訴,可以向法院申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在仲裁程序中作出仲裁裁決,然后依法向法院申請認可和強制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涉及合同、不當得利糾紛等的案件應當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當事人未經仲裁先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根據該條規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起訴的決定并不影響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與對方自行協商解決爭議。如果當事人堅持起訴,未經仲裁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又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確認仲裁裁決有效并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后,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不能再次審理爭議事項。
如果當事人覺得仲裁裁決不公正,可以通過什么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不公正,可以依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在法律上是具有最終和強制執行力的,但是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后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并且必須符合法定的撤銷原因。
當事人在未經仲裁前置而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法院會駁回起訴。當事人應當依法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且遵守仲裁裁決。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不公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涉及合同、不當得利糾紛等案件,當事人應當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規定
法律主觀:
被告不適格駁回起訴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二十六條,該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人民法院需要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起訴條件的,必須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