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起訴駁回起訴的法律規(guī)定(重復起訴駁回起訴裁定書)
行政訴訟重復起訴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主觀:
1、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經(jīng)人民法院告知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又變更被告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2、原告已申請撤回起訴,并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
勞動糾紛案法院已經(jīng)按重復起訴駁回該怎么辦
一、駁回起訴該怎么辦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后還可以重新起訴。
就是說如果法院駁回起訴是因為證據(jù)不足或者是資料不齊全的話,可以把相關的證據(jù)或者資料補全后再此起訴,如果或者是認為法院裁定錯誤的,可以再次起訴,如果上訴法院認為可以起訴的話,就會裁定允許起訴。
二、什么是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jù)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缺乏證據(jù)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經(jīng)人民法院調查又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證據(jù),或者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三、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qū)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經(jīng)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jù)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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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重復起訴錯誤判決
法律主觀:
重復起訴的判斷標準是什么認定重復起訴的一般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該條規(guī)定,系針對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作出的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重復起訴”這一概念,第一次做出明確的解釋和界定。而由于上述法條系民事訴訟法中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規(guī)定,故而對該條款的具體解釋,也可以作為“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適用規(guī)則。但是,新民訴法解釋對重復起訴的這一解釋和界定,卻未能真正解決民事訴訟中何為“一事”這一本質性的問題。根據(jù)新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重復起訴的構成要件有三,即:1、當事人相同;2、訴訟標的相同;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這三個構成要件里邊,當事人相同最好理解,即后訴的原告仍為前訴的原告,而后訴的被告仍為前訴的被告。如果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發(fā)生變化的,則并非“重復起訴”。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訴請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也好理解,比如后訴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即是對前訴實際履行合同的裁判結果的否定。當然,在新民訴法解釋頒布前,學界和實務界對于重復起訴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解中,一般均以前訴和后訴的訴訟請求相同為要件,而對于后訴訴請實質上否定前訴的裁判結果的情況,則并未涉及。此次新民訴法解釋將此作為重復起訴要件之一,確有必要。“重復起訴”一般判斷標準的例外新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發(fā)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該條規(guī)定可以視為對認定重復起訴一般標準的例外規(guī)定,同時也體現(xiàn)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復起訴問題上,仍將原因事實或者客觀事實作為判斷是否構成重復起訴的標準之一。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中,并未就發(fā)生新的事實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另行起訴還是應當申請再審做出區(qū)分,但實踐中受案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不接受當事人的“重復起訴”的請求。因此,新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是對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發(fā)生新的事實時當事人如何行使訴權的進一步的細化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無疑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訴權。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六)重復起訴的;(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重復起訴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重復起訴是駁回訴訟請求。
重復起訴的構成要件如下: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重復起訴的例外情形如下:
1、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考慮到上述“三費案件”時間延續(xù)的特殊性,在發(fā)生了諸如一方撫養(yǎng)能力顯著惡化、物價水平明顯上漲等因素而形成的新事由、新情況,應當允許當事人對這種糾紛再行訴訟。此處的撫養(yǎng)能力顯著惡化、物價水平明顯上漲等即屬于新的事實;
2、對于維持婚姻、收養(yǎng)關系的前訴來說,如果在六個月內,出現(xiàn)新情況、新理由時,原告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處的新情況、新理由即可理解為能夠突破一事不再理的新事實。
重復起訴的判斷標準: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當事人相同,不受當事人在前訴與后訴中的訴訟地位的影響,即使前后訴原告和被告地位完全相反;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綜上所述,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重復起訴被駁回,是指當事人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jīng)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fā)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重復起訴的法條規(guī)定
法律主觀:
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 訴訟 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重復起訴已判決法院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遇到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發(fā)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案件經(jīng)人民法院裁判后,當事人不能以同樣的訴請、理由重復起訴,當事人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都屬于重復起訴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重復起訴法院怎么處理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遇到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發(fā)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另外,根據(jù)《民事上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已經(jīng)受理的,也應當作出駁回起訴裁定。
一、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含義: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jīng)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2、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chǎn)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
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二、重復起訴的認定:
對于重復起訴,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認定有一些區(qū)別。
1.行政訴訟中重復起訴的認定:
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2.民事訴訟中重復起訴的認定:
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構成重復起訴的前提條件之一為:有一個訴訟(前訴)對當事人的訴訟事項正在處理,或已經(jīng)對當事人的訴訟事項進行實質處理,沒有提起另一個訴訟(后訴)之必要性。
換言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經(jīng)或可能在前訴中得以實質處理,參照或等待前訴的處理結果即可。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什么受理
對于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情形,受訴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