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民法典)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先確定遺產。
2、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
3、明確清償債務具體的程序。
4、幾種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分擔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繼承人承擔債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同時法律規定,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也就是說繼承人既要承擔被繼承人的財產,也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不想承擔債務的,可以放棄繼承遺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債權糾紛適用什么案由
法律主觀: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糾紛的法律規定是: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首先需要確定其遺產數量,也就是說對其家庭共有財產進行析產,確定哪些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其次,如果存在債權債務和應當繳納的稅款,要一并確定,這里注意要區分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第三,在清償稅款和債務前,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第四,清償完成后,剩余財產開始依法繼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管轄
法律主觀: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 糾紛管轄: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應由 被告所在地 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此,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債務繼承法律規定
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繼承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債務繼承的條件具體如下:
1、繼承人在其所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之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2、在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法定繼承人先償還,剩余部分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償還。
綜上所述,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繼承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法定繼承人需要以繼承的財產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遺產既包括積極遺產(如物權、債權),也包括消極遺產(如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積極遺產時,也必須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說,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一般應遵循如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是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 遺囑繼承 人和受 遺贈 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 遺囑 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民法典》地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法定繼承人需要以繼承的財產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是什么法規定的
法律主觀: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 被繼承人債務 的清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二、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在遺贈和清償債務的順序上,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只有在清償債務后,還有剩余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
當一個人去世后,其遺產如何處理,特別是其債務如何清償,是許多人都關心的問題。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本文將探討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及其相關的法律依據。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優先清償順序: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優先清償其法定繼承人的債務,如未償還的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等。
2.按比例清償:對于其他債務,如債權人的債務,應按照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比例進行清償。
3.遺產不足以清償的: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則剩余債務不再清償。
綜上所述
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是為了確保遺產能夠公平、合理地分配給法定繼承人,同時也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在處理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時,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確保公平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以上法律條款明確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原則和相關規定,為處理此類問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