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
民法典適用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第九百八十六條【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第九百八十七條【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當得利是屬于民事糾紛,并不是刑事犯罪,所以是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如下:,(一)一方獲得利益。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于利益的范圍,但除精神利益外。,(二)他方利益受損。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四)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首先要證明存在不當得利事實,成立要件包括:,(一)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的財產總額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二)他方受損。所謂受損,是指因一定的事實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三)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受損與一方受益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不受受益與受損的財產范圍、是否同時發生以及表現形式的影響。,(四)沒有合法根據。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是認定“不當”的核心內容。我國民法在財產變動上不承認無因性,因此,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時沒有合法依據也包括事后喪失合法依據。,然后補充一些證據證明具體返還的內容:,(一)返還財物的范圍方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返還財物對象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產生的孳息,返還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復其對原物的占有。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還目的是將受益人所獲得的一切不當的利益,全部返還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剝奪受益人所獲得的一切不當利益。,(二)是否考慮過錯方面。所有物返還如果適用返還原物請求權,則請求權人無須證明對方是否具有過錯便可以行使其權利;受益人不管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原物還存在,都應當具有返還的義務;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則應付賠償責任。而對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來說,盡管在責任構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觀過錯,但在考慮返還的范圍時根據惡意和善意來確定;如果返還義務人取得財產是善意的,返還的范圍只限于現存的財產,對不是由于過錯而滅失的財產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返還義務人取得的財產出于惡意,則返還義務人應對財產的滅失負賠償責任。,(三)在構成要件方面。返還原物必須以原物依然存在為前提,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原物在客觀上已經不可能,所有權人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返還原物。但適用不當得利責任,則根據受益人所獲得的利益為標準,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獲得利益,就應付返還責任。,但如果該給付是出于道德義務,或者是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或者是明知沒有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則不能請求返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十條的法律適用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第十條屬于規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在處理民事糾紛時,首先應當依照法律。這里的法律是指廣義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根據我國《立法法》第8條第9項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經法律的授權,針對特定領城的民事關系作出具體的細化規定。本條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習慣是指在一定地域、行業范圍內長期為一般人確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間習慣或者商業慣例。適用習慣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是適用習慣的前提是法律沒有規定。所謂法律沒有規定就是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對特定民事糾紛未作出規定。二是所適用的習慣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因此,并非所有的習慣都可以用作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只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習慣才可以適用,當然適用習慣也不得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
該條屬于 法律適用 規則,主要規定民法如何適用的問題。
二、民法典第十條的特點是什么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 民事權利 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分別于行政爭議和刑事爭議。
根據民事糾紛特點和內容,可將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關系的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三、解決民事糾紛的機制有哪些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1、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民法典第十條主要是規定了什么時候適用民法以及如何適用民法的問題,該條規則屬于法律適用規則,這是每一部法律都會規定的。
民法典第十條是什么內容
《民法典》第十條內容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沒有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關于民法典第十條是什么內容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民法典第十條是什么內容
1、《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十條
二、解決機制
1、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
(1)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2)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3)仲裁不同于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3、公力救濟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
(1)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3)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根據《民法典》規定可知,其第十條的內容為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適用時效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就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有關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一般規定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第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 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對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對受遺贈人是否喪失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十六條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三、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法典施行前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賃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遺囑,其死亡后,因該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侵權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損害后果出現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且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解除權消滅;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脅迫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證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二年,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六個月,當事人主張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附則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民法典實施前發生的糾紛能適用嗎
法律分析:民法典以不溯及既往為基本原則。以民法典施行時間為界,向后適用;向前原則不適用,可有例外,但例外需有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有多少個條文設計對公序良俗的規范
民法典有8個條文涉及對公序良俗的規范。“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兩個方面。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九百七十九條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三)內容的時限性;(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民法的適用
民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了時間、空間以及適用主體這三個方面,在適用時間上主要包括生效時間、失效時間、民事法律規范的溯及力;在適用空間上,我國現行民法典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包括我國的領土、領海、領空等;在適用主體上,以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保護原則為輔。一、什么是民法的適用范圍
(一)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就是指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范圍,即是指民法生效時間和失效時間,以及民事法律規范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有無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時間,即民事法律規范生效的時間,一般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的性質和實際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1、自民事法律規范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規范的施行不需要準備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民事法律規范公布后經過一段時間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需要經過一定準備時間才便于實施的,法律明文規定頒布后經過一定時間才生效。
民法失效的時間,即民事法律規范失效的時間,也就是民事法律規范效力終止或者被廢止的時間。民事法律規范失效的時間主要有以下類型:
1、新法直接規定廢止舊法。
2、舊法規定與新法相抵觸的部分失效。
3、由國家機關頒布專門的決議規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另外,如果新法與舊法規定相沖突時,應適用“新法優于舊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以新法、后法為準,在學理上稱為默示廢止。
民法的溯及力問題。我國的民事法律規范,貫徹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般沒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國民法的追溯力,體現為“有利追溯”原則。所謂有利追溯原則,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護民事權益,就使該法律具有追溯力。
(二)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就是指民法在空間上的效力范圍,即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發生效力。民法典第1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所說的“領域”是指我國領土、領空、領海,還包括根據國際法視為我國領域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我國船舶和飛行于我國領空以外的我國飛行器等。
由于民事法律規范制定的機關不同,其適用的領域也不同,大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適用于我國全部領域的民事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民事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民事法規,適用于我國全部領域,但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僅適用于某一地區的除外。
2、適用于局部地區的地方性民事法規地方性民事法規適用于制定者所管轄的區域之內。
3、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中的民事規范,只適用于各該特別行政區。
(三)對人的適用范圍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就是指民法的效力適用于哪些人。民法對人的效力,包括對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我國民法對人的效力,采用許多國家所采用的原則,即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民法典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在我國領域內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依據我國法律設立的中國法人和其他組織相互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均適用我國民法。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領域內的民事法律關系,一般適用我國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民法典的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的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詳細見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判法定繼承嗎
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遺產分割。除非在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什么是民法的適用范圍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民法的適用范圍主要在人和空間這兩個方面需要我們進行了解,這一點我們要清楚。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咨詢相關律師,他們會為大家做出專業的解答。
民法典實施以前的行為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民法典》原則上僅能適用于該法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原則上只能適用當時的法律,但依據《立法法》的規定和民事審判本身的規律,在例外情況下還是要承認《民法典》的溯及力。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典》的一些規定對當前的民商事審判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是因為在《民法典》施行前,雖然人民法院不能依據《民法典》作出裁判,而只能依據現行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得不清楚,而《民法典》有規定或者規定得更加清楚,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援引《民法典》的規定作為說理的依據,也是前述法律解釋方法的必然要求。
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則:
1、從舊原則。新法對過去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完全適用舊法。這一原則充分考慮了犯罪當時的法律狀況,反對適用事后法,對行為人比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為按舊法構成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再依舊法進行處罰就不能實現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從新原則。新法對于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這一原則強調新法,適應當前的社會情況,有利于預防犯罪。但是,對行為時法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依新法按照犯罪進行處罰,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而有失妥當。
3、從新兼從輕原則。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舊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新原則的不足,既充分發揮了新法適應當前形勢的優點,又認真考慮了舊法當時的具體規定,但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國家不多。
4、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舊原則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適應當前需要,因而為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納。
二、《民法典》溯及力例外原則
1、有利溯及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源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一般把這種情況叫做有利溯及。《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了適用有利溯及原則的條件。
2、空白溯及原則。《時間效力規定》第三條規定了空白溯及原則及其例外,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3、跨法行為從新原則。跨法行為從新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跨法爭議從新,爭議事實持續跨越新舊法律,適用新法處理;第二、跨法期間從新:法律期間跨越新舊法律施行時間的,適用新法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適用的特點有哪些
對于相關案件的處理都是要遵守法律制度了解相關法律的權威性,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法律案件的處理,維護民事主體當事人的權益,保證公平公正原則,那么法律適用的特點有哪些?下面為大家具體介紹一下。一、法律適用的特點有哪些
1、法定性。國家機關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
2、權威性。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活動是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司法裁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和違抗。
3、被動性。司法過程的啟動總是以具體案件的發生為前提,在大多數案件中,司法活動必須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來啟動。
4、獨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干涉。
二、民法典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三、民法典的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當然,究意采用何種途徑去解決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
以上就是關于法律適用的特點有哪些的相關介紹,對于法律糾紛的處理還是要尋找正確的途徑,同時要注意在處理一些民事糾紛的過程中遵守法律原則,符合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