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的概念是什么(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共同抵押權的概念
法律主觀:
一、共同抵押權的一般行使規則
共同抵押屬抵押制度中的一種情形,各國慣例對共同抵押的法律調整皆首先適用擔保制度中有關抵押的一般規定,同時共同抵押比普通抵押具有更為復雜的法律關系,需要法律的特別規定來指引其行使。
筆者認為,抵押權人對全部抵押物分別行使抵押權_故羌瓤梢遠勻部抵押物分別行使抵押權又可以僅對某一項抵押物行使抵押權,這一點應由抵押合同來約定。如果當事人對各個抵押物沒有約定應負擔債權的金額,則依后一種情形即承認抵押權人有選擇權。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我國《民法典》明確設立抵押時應訂立抵押合同,抵押權如何行使正是抵押合同中可以規定的“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而且,立法賦予的抵押物處分上的柔性規則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第二,就從抵押制度的設立目標而言,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抵押權人來說,連帶抵押比按份抵押顯然更為有利。因此,當抵押合同中未約定事實上抵押物的處分規則時,法律明確抵押物的連帶責任是與擔保制度設置的出發點相吻合。如某單位向銀行貸款,而以自有商辦樓與庫存產品抵押,在償還部分款項后余額逾期未還,則銀行在行使抵押權時,選擇商辦摟還是選擇庫存產品對雙方往往會產生一定影響。尤其當商辦樓和庫存產品的所有權在抵押權設立之初時就歸屬不同所有人時
二、抵押權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抵押權的實現順序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四)在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優先受償。
(五)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六)與其他物權并存時的清償順序
1、抵押權與質權并存。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2、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共同共有房產可以抵押嗎
實踐中,房產抵押現象越來越多,房產共有的情況也十分普遍,共有可以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共同共有房產可以抵押嗎?共同抵押的類型有哪些?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共同共有房產可以抵押嗎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共同共有房產可以抵押嗎
根據當前的情況知道,共有權房產的一切權屬于每個共有人,共有權房產也是能用來抵押貸款的,不過有必定的條件限制。只有在取得另外的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之后,取得同意的共有人就能將此房產用于抵押貸款了。能看出,想要用共有房產作抵押來貸款,需要共有權人全部同意才能,并且還要書面同意。不過,在使用共有權房產抵押貸款時,若是以按份共有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時,應以借錢方一切的份額來抵押貸款;若是以共同共有的房產設定抵押時,該房產為抵押物,如該抵押物需要變現時,那么另外的共有人負有連帶責任。
所以,共有權房產也是可以辦理抵押貸款的,不過,辦理流程要相較私人房產麻煩很多,因為,在辦理抵押前一定要經過每個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才可。
二、共同抵押的類型
共同抵押的類型,可依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
(1)按共同抵押中,各當事人是否就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份額作了約定,共同抵押可分為按份共同抵押與連帶共同抵押。
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個抵押物限定了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債權人只能就各個抵押物賣得價金分別就其應負擔的金額受償。在按份共同抵押中,每個抵押物對同一債權是分別擔保,因此不是真正的共同抵押。
連帶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個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債權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個或幾個抵押物的賣得價金受償,即每個抵押物均擔保債權的全部。連帶共同抵押保證了抵押權人債權的清償,對抵押權人較為有利。正因為如此,有學者將共同抵押稱之為連帶抵押。但連帶抵押與連帶債務有明顯差異。盡管共同抵押的數個抵押物對于所擔保的債權各負全部擔保責任而與連帶債務頗為相似,但二者終為不同的法律制度。連帶債務為“人”的連帶,屬債的關系范疇,負連帶債務的人為債務人;而共同抵押為“物”的連帶,屬物權關系的范疇。負連帶責任之物,不以債務人所有或有處分權為限,即使第三人之物,也可以為共同抵押標的物。
(2)按抵押財產的歸屬區分,共同抵押可分為,抵押財產同屬于一人的共同抵押、抵押財產分屬于多人的共同抵押。
抵押財產同屬一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一人對供抵押的數項抵押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共同抵押。這里的一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前者如:債務人甲以其價值200萬元的房產與價值4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其債權人乙擔保500萬元債務的清償。如果前述房產與土地使用權是由第三人丙提供的,則構成抵押財產同屬第三人的共同抵押。所謂數抵押財產同屬一人,是指抵押人對這數項抵押財產均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抵押財產分屬多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供抵押的數項財產分別歸屬于不同的人,即多人對數項抵押財產分別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某項或某幾項抵押財產屬于債務人,其他抵押財產屬于第三人,如,甲向乙借款1000萬元,甲以其分別登記的二處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全部債務的清償;第三人丙則以其價值500萬元的廠房抵押給乙,擔保全部1000萬元債權。二是供抵押的多項抵押財產均屬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A對債務人B享100萬元的債權,第三人C以其價值40萬元的房產,第三人D以其價值20萬元的汽車,第三人E以其價值70萬元的房產共同抵押給A,以擔保其全部100萬元債權的受償。
數項抵押財產同屬第三人時,依當事人對數項抵押財產中各別抵押財產擔保的債權份額是否有約定,有數項財產同屬第三人的按份共同抵押與連帶共同抵押之份。同樣,在數抵押財產分屬不同人的情形,對第三人供抵押的各個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是否有約定,也有按份的共同抵押與連帶的共同抵押之分。在按份共同抵押,債權人必須就全部抵押財產換價,對每一財產的換價金額只能在該財產擔保的債權份額范圍內優先受償。
對連帶共同抵押,債權人可就共同抵押中的任一或幾項財產換價以滿足其債權。在數項抵押財產分屬于不同人的情形。如果既有債務人提供抵押財產,又有第三人提供抵押的,不管是按份共同抵押還是連帶共同抵押,債權人必須先就債務人提供的抵押財產為換價并受償,如果就債務人供抵押的財產,賣得價金能滿足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則其他抵押人的義務即告解除,若不能滿足全部債權,則債權人只能就不能滿足的部分再就其他抵押人的抵押財產的賣得價金受償。
共同抵押作為數財產擔保同一債權的特別抵押形式,與一個財產擔保數個債權的抵押形態截然有別,后者仍屬一般的抵押形態,只是在一項財產上成立數個抵押權,分別擔保著數項不同的債權,即所謂的抵押權競存。
共同抵押作為在數項財產上成立數個抵押權擔保同一債權,與所謂的財團抵押也不同。財團抵押主要為現代大陸法系各國的立法所規定,是指以企業財產結合體為標的而成立的抵押權,與普通的抵押權是以抵押人的個別財產設定抵押、擔保債權優先受償不同,財團抵押權是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各個不動產、動產及財產權利集合成一個財團,而于其上設定的抵押權。財團抵押與共同抵押一樣,也存在眾多不同的財產。其標的既非單純的不動產或動產,亦非單純的財產權利,而是企業所有的不動產、動產及財產權利的整體,該整體在法律上視為一物,因此,財團抵押權為單數的抵押權,這一點與共同抵押權存在于各別財產之上而成立復數個抵押權顯然有別。可見,財團抵押權為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之例外。
三、抵押的種類
(一)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二)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三)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
(四)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共同共有的房產也是可以抵押的,但是需要經過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就無法抵押。
關于共同抵押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民法典關于共同抵押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同一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到期后,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的,如抵押物是由債務人提供的,則債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則債權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實現自己的債權,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可以依法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共同抵押和混合擔保區分在哪里?
一、共同 抵押 和混合擔保區分有哪些? 共同抵押是物的連帶,以抵押物的價值實現共同抵押債權,而混合擔保是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的擔保混合。 二、共同抵押是什么? 指未限定每個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金額, 債權人 可以任意就其中一個或幾個抵押物的賣得價金受償,即每個抵押物均擔保債權的全部。為擔保同一債權,在數個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上設定 抵押權 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數個抵押權的單純結合,而是基于擔保同一債權,為同一目的而于數個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上設立。故其權利為復數抵押權,債權人因任何一個抵押權受到清償時,其他抵押權即因目的達到而消滅。共同抵押中數個抵押權與一個被擔保債權的關系類似連帶 債務 。 三、混合擔保是什么? 是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抵押、 質押 擔保的情況,也就是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混合。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二條6868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 債務人 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擔保物權 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 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連帶共同抵押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連帶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個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債權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個或幾個抵押物的賣得價金受償,即每個抵押物均擔保債權的全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什么是共同抵押
法律主觀:
共同抵押是指為了擔保同一個債權,在多個不動產或者不動產的物權上設定抵押權的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什么是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為同一債權就數個物設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數個物并不是本身結合而視為一物,而是在擔保同一債權的目的上互相結合擔保債權。所以共同抵押與一般抵押不同,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效力:共同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選擇權。在按份共同抵押情形,由于當事人就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有明確約定,因此,抵押權人必須就所有的抵押財產為換價,并且就每一抵押財產所賣得的價金在該項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