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承攬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建設工程施工類型的合同,一般情況下很容易發生一些糾紛,尤其是涉及到標的額度比較大的,一旦發生了糾紛,那么很多人就會選擇起訴,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起訴有訴訟時效,規定是三年。,(一)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二)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三)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四)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所以說,承攬合同糾紛是否屬于民事或者商事合同,主要是看當事人與對方所簽訂的合同種類來決定的,民事合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商事合同是以盈利為目的。當事人與對方發生合同糾紛,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工程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以下幾種:,(一)標的質量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二)標的數量的責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三)包裝定作物的責任,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四)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總額計算,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至30%或酬金總額20%至60%的違約金。,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法律客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根據其性質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除前述所列的適用范圍外,還適用于裝配、出版、包裝、裝潢、印染、復制物品、化驗、翻譯、專業航空等合同。
承攬人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承攬人共同承攬的,承擔責任的方式是: 1、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2、無約定的,由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 承擔連帶責任 ,即對交付的工作成果,由共同承攬人共同對定作人負責。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 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六條規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合同驗收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加工承攬合同中沒有明確的驗收標準時,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來驗收。如果定做人有特殊目的,則加工承攬人的工作成果還應符合定做人特定目的之需要,否則視為不合格。對質量爭議的審查比較困難和復雜,往往涉及到質量標準、爭議產品的原始狀態、是否受到其他外力作用的影響等因素,故買賣、承攬合同糾紛中發生質量爭議的,主張質量瑕疵存在的一方負有較重的證明責任。,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4.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后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該日期必須考慮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定作人逾期提貨,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承攬人運送貨物的,以定作人實際接收承攬物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運輸部門接收承攬物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貨的,如先交主機,后交付附件,則以最后一批交貨日期為交付日期。,2、承攬物的交付,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進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遲延交付承攬物的,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當事人就交付期限變更的協議,應符合合同變更的一般原則。,3、承攬人在交付承攬物的同時,還必須交付承攬物的附屬物,如承攬物必須具備的備件、配件、特殊的維護工具以及承攬物所必須的圖紙、技術資料、使用說明等等。同時,承攬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則承攬人亦應退還給定作人。,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您的利益不受損失。
法律客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根據其性質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除前述所列的適用范圍外,還適用于裝配、出版、包裝、裝潢、印染、復制物品、化驗、翻譯、專業航空等合同。
承攬合同法律規定
合同一詞對于我們來說都并不陌生,那么我們對于合同的種類有些什么呢?我們可能很多人都并不是特別了解。那么現在我們來說說關于承攬合同的相關知識。那么以下就是我為您編寫的有關于“承攬合同法律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民法典》關于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輔助工作轉交】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承攬人提供材料時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變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定作人協助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定作人監督檢驗】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時的違約責任】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時承攬人權利】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保管義務】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保密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連帶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的五種判斷標準
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
承攬人應當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這是他的主要義務。而定作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雖然承攬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為完成這一工作,承攬人就必須提供一定的勞務,故而也屬提供勞務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并非僅僅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提供勞務的過程,而是為了獲得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攬人僅僅是付出了勞務,但是并未完成約定的工作成果,則不能認為是完成了作為承攬人應負的義務。也可以說承攬人的完成工作這一義務,包括承攬人付出勞務及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這兩部分。只有將承攬人的勞務與其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實現承攬合同的目的。承攬人僅提供勞務而無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訂立的承攬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對承攬人的能力、條件等的信任才達成的,只有承攬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說,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類工作成果都能滿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將其主要義務交由其他人來完成,屬于債務之不履行行為,應負違約責任。當然,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攬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協助,而只是說在某一承攬任務的完成過程中,承攬人應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設備、技術等,對這一任務的完成起主導作用。比如,承攬人為企業主的,他指揮雇員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盡管他自己不一定親自動手,但也應認為是履行了獨立完成工作的義務。
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對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實也是和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分不開的。因為承攬合同一般并無固定的內容和形式,多數情況下屬于個別商訂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對承攬人的特殊能力、條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攬人為其完成工作。那么定作人對承攬人提出的要求,也就不是按照同類標的物的同樣標準來確定的。因此,無論這種定作物的最終成果以何種形式體現,它都必須具備特定性,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別要求,否則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承攬人交付不合格的工作成果的,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
四、承攬人在工作期間對定作物承擔一定的風險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等完成工作,完全屬于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一般來說,在向定作人交付標的物之前,合同的風險是與定作人沒有關系的。但承攬人所應承擔的風險應只是自己所付出的勞務,而不應包括材料和工作成果。因為風險負擔應依所有人主義確定。而按照《民法典》第785條的規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承攬完成的工作成果尚未交付給定作人時,若發生風險或責任應由承攬人負擔。這與一般認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的觀念不符合。比如,如雖其定作物由承攬人占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定作物材料滅失的,承攬人也須為此承擔風險。
五、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才能成立,而且在有些情況下無須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承攬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同時,承攬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承攬人要付出自己的勞動,將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加工等,而定作人取得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要向承攬人支付約定的報酬。因此,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合同都是有償的,如果定作人不需支付報酬的,則不屬于承攬合同,而應屬于以勞務為內容的贈與合同;而承攬合同之所以稱為承攬,是與承攬人的工作分不開的,承攬人不以工作為代價就根本不可能產生承攬合同的問題。既然承攬人有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義務,定作人負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則承攬合同也是一種雙務合同。
什么屬于承攬合同
法律主觀:
一、哪些屬于承攬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并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術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復損壞的物品,定作人為此支付報酬的合同。
4、復制合同。復制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與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5、測試合同。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設備、技術等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測試,定作人接受測試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6、檢驗合同。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條件,對定作人指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定作人接受檢驗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承攬合同有哪些特征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于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于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三、簽訂承攬合同的注意事項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民法典》的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視為無效經濟合同。
常見的承攬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和檢驗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服務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嗎
服務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服務合同如果符合承攬合同的定義就屬于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合同都屬于承攬合同。
一、服務合同是承攬合同嗎
服務合同是否屬于承攬合同,要看提供的服務類型。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二、服務性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服務性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在于承攬合同也是一種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不一定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稱作定作物。承攬活動是人們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動,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故承攬合同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合同類型。
服務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是以服務為標的的合同。區別就看合同的內容。
三、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違約責任
1、標的質量的責任
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標的數量的責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所對應的違約金。
(3)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4)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受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調換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責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3)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務。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__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__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__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__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__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__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__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