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合同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內部承包合同有效嗎
內部承包合同有效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內部承包合同滿足下列要求的就有法律效力: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有效條件等。
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內部承包協議就合法有效。
內部承包合同,盡管在《建筑法》及相關法規中沒有明確,但是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的民事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規定,當事人的契約行為應該合法有效。
合同撕裂粘上后還有效嗎?
合同撕碎后粘上滿足下列條件是有效的: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法律規定合同可以是書面、口頭或其他法定形式。
三、房屋工程糾紛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確定房產工程糾紛訴訟主體的方式是:
1、建設單位內部的職能部門簽訂建筑承包合同的,是該建設單位;
2、建筑施工企業的分支機構簽訂建筑承包合同的,是該分支機構;
3、借用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他人名義簽訂建筑承包合同的,是借用人和出借人;
4、共同承包或聯合承包建筑工程項目的,是共同承包人或該聯營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建筑承包 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要從合同簽訂的程序和承包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來判斷。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的合同是無效的。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第二、第三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內部承包合同滿足下列要求的就有法律效力: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有效條件等。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
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合同就是合法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后,通過發包人的同意,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這個合同是合法的,但將全部工程都轉讓的,這個合同就是違法的,不是合法的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