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系需不需要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系就終止了嗎)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如何處理
按照《勞動合同法》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在勞動合同到期又沒有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后一般來講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雙方經過協商之后續簽勞動合同,另一種就是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此后雙方不再負有之前的權利義務。至于選擇哪種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企業要不要賠償
勞動合同終止后如果用人單位主動決定不續簽的,不要賠償勞動者,但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單位要補償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要向勞動者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者可要補償:
1、經常會聽到這樣一個誤區,勞動者和公司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了,雙方勞動關系到期結束。此時,公司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補償金;
2、這樣的誤區是大家往往不知道或者忽略了用人單位有合同到期后繼續與勞動者續約的法定義務。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后,勞動者提出續簽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當承擔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義務;
3、所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前一個月,如勞動者擬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主動向用人單位主張續簽事宜。如勞動者未在勞動期限屆滿前提出續簽且離職的,將有可能被認定了勞動者本人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無需支付補償費用,雙方勞動關系期滿終止。
綜上所述,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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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于企業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系還要賠償員工嗎勞動法的問題?
根據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雇主與勞動者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但是,如果雇主與勞動者訂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雇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另外,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因勞動者原因引起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除外。因此,對于企業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系是否需要賠償員工問題,以勞動法為準,遵守法律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需要補償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需要補償的。但如果用人單位表示提高或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后,勞動者仍然不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