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如何離職(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
合同到期不想續簽了應該怎么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可以直接辦理離職的手續,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之后,雙方當事人就不受到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內容的限制了,也就意味著勞動關系終止了,可以辦理離職。用人單位應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用人單位原因不續簽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離職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是可以直接走人的。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1、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2、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征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3、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于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勞動合同到期后的處理方式
勞動合同到期后,處理方式如下:
1、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職工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職工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上可知,勞動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離職,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續簽,勞動者明確表示拒絕續簽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的,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主觀:
一、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直接離職嗎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征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4、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于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二、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辦理離職手續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一種是單位不愿意續簽;2.一種為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單位不愿意續簽: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勞動者不愿意續簽: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需要辦理的手續有:a.交接工作;b.退還各種公司公有財產;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e.憑借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勞動合同到期,職工不想續簽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合同到期后原合同自行終止,可以直接辦理退工。另外,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將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合同 繼續工作了幾個月 怎么辭職
法律主觀:
簽合同一年只做了一個月可以辭職。合同簽了一年不需要工作一年,想辭職的時候就可以提出離職申請。 勞動者要辭職的,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勞動者不需要等30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自離,即沒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直接走人的,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一、合同到期沒有續簽需要辭職怎么辦勞動合同到期,一直未續簽,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合同到期后的雙倍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辭職的,與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程序是一樣的。二、合同到期怎么辦合同到期一般會出現兩種情形,分別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續訂。1、合同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因為合同目的已經達成或者合同當事人認為合同期間的合作并不是滿意等原因,選擇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終止。當然,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2、合同續訂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基于前期的合作交流,雙方協議選擇續訂合同。這種續訂較為常見的是在勞動合同之中,用人單位對于合同期間員工的表現較為滿意而選擇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此外在租賃合同,特別是在房屋租賃合同之中。合同到期,是機遇,但是也要謹慎選擇。畢竟合同的目的是實現當事人的利益。三、合同到期如何續簽1、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雙方可以另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署《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不能以單方面的通知函代替。2、如果公司和勞動者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均未提出續簽,而員工個人仍在單位工作,則公司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還存在一年后與勞動者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日后辭退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了可以直接離職嗎
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了可以直接離職。
合同到期未續簽能直接離職,因為實際上如果合同已經到期的話,雙方當事人有沒有繼續的簽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勞動合同自然而然就終止,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可以直接離職,只需把工作交接好就可以了。需要提前30天提交離職書面申請是在合同期內對離職員工的要求。說明沒有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既然不存在勞動關系了,當然可以馬上離職。不過離職之前需要把工作交接后,并讓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綜上所述,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直接離職嗎
1.勞動合同到期后的離職
勞動合同到期是到期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合法方式,如果員工不想繼續續簽合同可以選擇直接離職。但是,員工在離職前需要注意一些規定和程序,避免因為不當的離職導致法律糾紛。
2.注意事項
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決定是否續簽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員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將自動續簽。如果員工不再續簽合同,則員工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離職申請,經過單位同意后才能離開。
3.賠償問題
如果員工未經單位同意擅自離開,那么勞動合同的終止將被視為員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包括:因員工不當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賠償、員工在用人單位服務期間受到的培訓費等相關費用的退回等費用。
4.工資結算
員工不當離職后,用人單位需要結算其應當支付的工資和加班費等。如果員工有未休完的帶薪年假,用人單位還需要按照年假工資標準支付剩余的年假工資。如果員工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還未結清,應當與用人單位約定結清時間并及時交清。
5.勞動爭議處理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終止事項發生糾紛,應當先嘗試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起訴。如果員工可以證明自己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不得不不當離職,那么用人單位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以及民事賠償。
6.離職手續
員工離職時,需要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并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并由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員工可以用離職證明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和崗位等信息。此外,員工需要登陸社保網站和公積金網站完成個人信息注銷等離職手續。
7.離職注意事項
員工在離職后應當將公司的機密信息清除凈化,并在離開時歸還公司的設備和資料。另外,員工應當保持與用人單位的良好關系,這是為以后工作或者勞動爭議時保留自己應有的話語權和機會。
8.總結
勞動合同到期后的離職是員工的一項合法權益,但是需要注意細節,嚴格遵守程序和法律規定,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和經濟損失。同時,梳理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和資料,保持良好的關系是每一個員工應該牢記的理念。
勞動合同到期怎樣辭職
法律分析:合同期滿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分為兩種,辦理的手續不一樣: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二、如果員工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話,則不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要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可以直接離職嗎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可以直接離職。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可以直接離職,只需把工作交接好就可以了。需要提前30天提交離職書面申請是在合同期內對離職員工的要求。如果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征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員工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
合同解除中遇到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綜上所述,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