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合同約定訴訟地點在甲方所在地可不可以在合同履行地乙方那里起訴
法律主觀:
合同訴訟地可以在甲方所在地,但并不是一定在甲方所在地或者只能在甲方所在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優先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一、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哪個優先?
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優先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1、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點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的管轄法院,除該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不考慮該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以及實際履行地點是否與約定的不同。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種類來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分為三種情形:一是爭議的標的是給付貨幣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二是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合同的履行地;
3、爭議標的為前述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的,如動產、財產權利的交付等,則以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4、民訴法解釋規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例。一是當事人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沒有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的,則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再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二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即時結清的合同,則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雖然在進行合同糾紛訴訟的過程中,要堅持合同履行地有限的原則,但這并不意味著放棄了其他的管轄原則,除了合同履行地管轄優先的原則,還有原被告管轄地、雙方約定管轄地等方面的情形,尤其是雙方約定管轄地的,這要優于合同履行地管轄的。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洗刑事訴訟的程序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的,無論是起訴還是訴訟審理的過程都是需要遵守法定的原則的,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5條
法律主觀:
不同案件的種類對管轄權有不同的規定,以合同糾紛為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 沒有實際履行 ,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一條因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約定合同履行地點的,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