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人身權)
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權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權利有:
1、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2、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3、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4、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5、債權,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稱為債權關系或者債的關系;
6、知識產權包括: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志;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7、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民事權利主要包括什么
法律主觀:
我國《民法典》中所規定的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的具體種類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同時,作為法人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還包括名稱權、名譽權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依據《民法典》總則編關于民事權利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的權益主要包括( )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總則編對民事權利的分類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對民事權利進行了分類。其分類的標準,實際上是以標的是否具有財產價值進行的分類。
(1)人身權利
(一)人格權
1、一般性人格權(第109條)
2、具體性人格權(第110條)
1)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精神性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3、個人信息權(第111條)
(二)身份權
即親屬權,包括監護權、配偶權等(第112條)
(2)財產權利
(一)物權(第114條)
1、動產物權(第115條)
1)動產自物權:動產所有權
2)動產他物權:動產質權、留置權、權利質權
2、不動產物權(第115條)
1)動產自物權:不動權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相鄰權、共有權
2)動產他物權:一是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二是擔保物權:不動權抵押權
(二)債權(第118條)
1、合同之債(第119條)
2、侵權之債(第120條)
3、無因管理之債(第121條)
4、不當得利之債(第122條)
(三)知識產權(第123條)
1、著作權
2、工業產權:專利權、商標權
(四)繼承權(第124條)
1、法定繼承
2、遺囑繼承
(五)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第125條)
(六)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第126條)
(七)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第127條)
(八)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特殊主體的特殊權利(第128條)
二、民法典關于民事權利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的區別有哪些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后,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范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系。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其意愿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民事權利主要包括
民事權利主要包含如下
一、人身權
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一)人格權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二)身份權:身份權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
二、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一)物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二)債權: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債權包括: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三)繼承權:繼承權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遺囑指定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四)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著作權中也有人身權的成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民事權利主要包括
民事權利的基本分類: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這是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的分類,這一分類,不僅是民事權利最基本的分類,其各自的體系匯總起來也支撐起整個民法的框架體系,因為民法本身就是一部權利法。
此外,這四個權利體系本身也囊括了很多基本的民法理論。這里以我國現行民法規定為中心,系統總結一下四大權利體系,以求融會貫通。
(一)支配權
支配權,是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與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
(二)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其特點是:
1、具有相對性,權利人與義務人都是特定的,其效力僅僅及于當事人之間。
2、具有非公示性;如合同債權是私密的。
3、客體為行為(作為、不作為),如買賣之債的客體就是交付行為,運輸之債的客體就是運輸行為;標的(標的物)為物等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彩電買賣合同之債的標的(物)就是彩電本身。
4、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民事訴訟分為三種即確認、給付、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
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于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受領等權能。所以,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者不受保護的時,債權仍然可以繼續存在(自然債權),債務人仍為履行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經過為理由而主張返還。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基于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
一、民事權利的能力有哪些嗎
民事權利能力又稱“民事權義能力”、“權利能力”。法律確認民事
主體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賦予,而不由任何人決定。法律不僅規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規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后者則由個人決定,只有參與具體的法律關系才能享有,其權利的范圍不僅決定于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和法律規定,而且決定于個人的財產狀況。
(2)前者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則以一定實際利益為內容。
(3)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前提,作為主體資格的具體條件,既不能轉讓,也不得放棄,本人也不得自行處分。民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自行處分。民事權利能力依民事主體的不同,分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民事權利的本質是什么?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綜上,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肯定是與民事主體人身相關的一些權利,就包括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等等。而財產權很顯然就是與財產相關的權利了。包括繼承權、知識產權、債權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
七大基本民事權利
七大基本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
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知識產權包括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 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對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侵害。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主要用于對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相鄰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于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經營活動或財產管理不善而帶來的危險。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廣泛適用于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財產時的一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作、更換。
修理、重作、更換主要是用于債務人履行合同時,因為會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時采取的民事責任形式。
7、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無論是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于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于對名譽權、其他人身權利的侵犯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
10、賠禮道歉。
在生活中遇到侵權行為,一定要學會用法律額度武器保護自己,對侵權行為說不。
民事權利包括哪些
民事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同時,作為法人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還包括名稱權、名譽權等。
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種利益(如人身權)和通過一定行為獲得的利益(如財產權);
權利人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就是服務于民事主體特定利益的實現或維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證實現的自由。這種自由,可以是自主決定的積極自由,如形成權;可以是免受侵擾的消極自由,如人格權;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權。
車位產權
車位,是指車庫中的停車位,以及規劃用于停車的具體地點。車庫,是指隸屬于整個小區,具有獨立的空間、以存放車輛為目的的附屬建筑物。依據《民法典》第275條規定,應根據約定確定車位、車庫歸屬。約定的方式包括出售、附贈、出租等方式。
車位和車庫的權屬應當依據合同確定。通過出售和附贈取得車庫車位的,所有權歸屬于業主;車庫車位出租的,所有權歸屬于開發商,業主享有使用權。
確定出售和附贈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屬于業主的,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也應當進行物權登記,在轉移專有權時,車庫車位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并不必然跟隨建筑物的權屬一并轉移,須單獨進行轉讓或者不轉讓。
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用益物權的基本內容,是對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是通過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
這是所有權權能分離出來的權能,表現的是對財產的利用關系。用益物權人享有用益物權,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對用益物直接支配并進行收益。
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porce by agreement),也稱登記離婚、自愿離婚,是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時人的合意,并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我國協議離婚的特征是:1、協議離婚的基礎是合意離婚。
2、協議離婚的性質是直接協議離婚,即直接依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后果。
3、協議離婚也適用于雙方經過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4、協議離婚須進行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關系。
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
我國民法規定的民事權利主要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法條鏈接:《民法總則》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2、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4、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5、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6、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7、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8、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