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規定(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規定最新)
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規定?
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主要有:1.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2.賠償的范圍包括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3.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4.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5.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6.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7.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8.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9.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10.賠償的金額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
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是他人受到人身損害,則侵權人應該向受害者進行人身損害賠償,對于人身損害的賠償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對于醫療費的賠償,以就診醫療機構開具的費用單據為標準計算,其次對于誤工費的賠償,以受害者在公司的穩定收入為標準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遺產屬于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自然人的合法財產只有在人活著的時候,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獲得,而死亡賠償金的產生,必須在自然人死亡后,這時不會存在自然人合法取得財產的可能。再者,死亡賠償金的接受者是受害人的近親屬而非受害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婚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而不是對死者的賠償。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民法典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規定
法律主觀:
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損害 的,應當 賠償醫療費 、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 死亡賠償金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有哪些賠償項
法律主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死亡 賠償金 。具體標準如下: 1、醫療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 侵權 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拖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2、 誤工費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 納稅 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3、伙食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4、護理費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交通費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票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6、住宿費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候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 收據 為憑。 7、營養費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8、 殘疾賠償 金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按照受訴 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金。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0、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 殯葬 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11、死亡賠償金 因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死者滿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賠償五年。 12、生活費 依靠受害人實際 撫養 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 扶養 、 贍養 、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13、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肉體痛苦或身體傷殘、死亡的同時,給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創傷的一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
法律客觀: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人身權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一種侵權責任方式。人身損害賠償包括兩種類型:一、侵犯物質性人身權的損害賠償。即行為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益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等后果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屬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賠償范圍。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藥費、治療費、康復費等費用。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意見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2、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損害導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而產生的費用支出。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用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3、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4、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者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是指受害人因殘疾而造成身體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后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8、殘疾賠償金,是受害人殘疾后所特有的一個賠償項目。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l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9、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民法典對人身傷害怎么規定
法律主觀:
人身傷害賠償的范圍: 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予以鑒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 受害人先后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受害人重復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后故意托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后另行起訴。 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于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于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征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的,以計征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稅務機關納稅的,應以稅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 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 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于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于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于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后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法律客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哪些費用?
《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辟r償主要分以下三個層次。
(一)一般賠償
1、醫療費。
包括醫治人身損害所支付的掛號費(現為:醫事服務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和其他醫療費用。
醫療費包括已經發生的費用和將來確定要發生的費用,尤其是后續治療費和康復費用。
醫療費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未經醫療單位批準擅自轉院治療的費用或因治療與損害無關的其他疾病的費用,不予賠償。
2、護理費。
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是否需要專人護理,應根據醫生出具的批準專人護理證明。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交通費。
因治療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費用。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4、營養費。
指必要的營養補充所需要的費用。
要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誤工費。
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康復必須修養,耽誤工作而減少的收入。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7、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例如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二)造成殘疾的損害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殘疾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項目外,侵權人還應賠償殘疾者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三)造成死亡的賠償
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除上述7項一般賠償外,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什么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即人身權益的財產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因侵害他人人格權、身份權等人身利益造成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人身權益主要是指人格權、身份權。范圍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民法典》在總則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所列舉的一系列人格權和身份權,還包括這些法定權利以外的應受保護的利益。但不包括侵害財產權利所引發的損害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專指侵害他人精神性、標表性、情感性、關系型的人身權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益造成人身損害、殘疾、死亡等后果,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一種民事法律救濟制度。依據本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一般人身損害,以人體造成傷害為起點,以傷害經治愈為臨界點,與人體致殘相區別;致人殘疾,以人體造成傷害為前提,以治療終結后定殘為必要條件,與致傷、致死相區別;致人死亡,以人身傷害為必要前提,以受害人生命喪失為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人身損害是相對于財產損害的概念,也有別于精神損害。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會同時引起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但也可能不會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可能會同時引起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后果,但也可能不會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后果。所以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兩者有重合的部分,但并不能完全等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