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一、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完成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一般認定有效,但存在重婚(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的違法行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之一,應認定婚姻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民法典關于可撤銷婚姻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有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婚姻和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
一方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結婚后,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撤銷后該婚姻自始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婚姻期間的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婚姻期間的財產約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一、夫妻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簽訂協議以及協議的內容都是父親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前期間財產歸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