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訴訟時效新法舊法適用(民法典訴訟時效新法舊法適用的條款有哪些)
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法律主觀:
一、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規定
1、 訴訟時效 的類型:
普通訴訟時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散見于《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其中常見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海運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2、訴訟時效的起算:
普通訴訟時效起算,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對 法定代理人 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百九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3、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屆滿: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推翻了訴訟時效存在的基礎,因此已進行的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主要有三種:一是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是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四種: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是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是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4、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案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有三種情況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是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是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二、借款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并沒有實際意義。
2、說道舉證的問題,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系,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那么只能是由你來舉證,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那么就請對方留個字據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則你可以據此采取訴訟方式解決。
3、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3年內,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訴訟時效的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債權請求權,是民法總則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掌握訴訟時效何時開始起算是我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關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生效后訴訟時效的適用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 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 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二、訴訟時效
在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均為借款期限屆滿后3年,而在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借條的最長訴訟時長為20年,而欠條的訴訟時效為寫了欠條之后的3年之內,借條對于債權人的保護更加有利。所以絕對不可以混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一)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二)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的變化
民法典對訴訟時效作了新的修改,具體來說有以下七大變化:訴訟時效期間統一延長為三年,明確三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明確將當事人申請作為訴訟時效延長條件,訴訟時效中止和恢復增加六個月的限制,改變訴訟時效中斷后重新起算的時間點,明確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范圍。
一、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的相關變化變化一:訴訟時效期間統一延長為三年
原民法通則中關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普通糾紛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四種特殊情形的案件訴訟時效的期間為一年,包括:身體受到傷害案件、出售產品質量不合格案件、延付或拒付租金案件、寄存財物丟失或損害案件。民法典中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律延長至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變化二:明確三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
情形1: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情形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變化三:明確將當事人申請作為訴訟時效延長條件
民法典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原先民法通則中的訴訟時效延長條件由“依職權”變為“依申請”。
變化四:訴訟時效中止和恢復增加六個月的限制
民法典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相比較民法通則規定的“繼續計算”,增加了“六個月”的限制。
變化五:改變訴訟時效中斷后重新起算的時間點
在民法典中,訴訟時效中斷的重新起算,是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
變化六:明確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范圍
民法典明確規定,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如請求拆除危樓);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如請求返還屬于己方產權的房屋);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如未成年子女主張父母支付撫養費)。
二、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中止,就是停止了繼續計算。訴訟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實效期間,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訴訟實效繼續計算。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的變化的相關內容,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國民法規定的一年特殊訴訟時效
大家都知道普通 訴訟時效期間 有兩年,變成三年,但是可能不知道有一年的 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是身體受到傷害,不合格的商品,以及租金的拒付或者是延付等這些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是一年。來看一下下面的解釋。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1年期間適用問題 這里只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特殊訴訟時效,不涉及其他法律規定。而在《民法總則》中并沒有規定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是否可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呢? 有人認為,《民法總則》通過和施行后,《民法通則》并沒有被廢止,也就是說,《民法總則睜培源》和《民法通則》都有法律效力。在《民法總則》沒有規定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情況下,當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這一說法貌似有道理,但仔細推敲一下就能明白:2017年10月1日之后,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不再適用。原因如下: 第一,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悉態,《民法總則》優于《民法通則》,我們只能適用《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二,既然《民法總則》沒有規定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就說明《民法總則》舍棄了《民法通則》的這一條款。 第三,立法機關表示,只是暫不廢止《民法通則》。也就是說,《民法通則》不會與《民法總則》長期并行,總有一天會被廢止。等到《民法通則》被廢止的那一天,其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自然就不存在了。那么,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民法通則》被廢止之前,還能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嗎?當然不能。 第四,在《民法總則》施行后,仍然保留《民法通則》而不將其廢止還有何意義呢?因為《民法通則》第八章規定了“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而中者《民法總則》沒有規定,這才是保留《民法通則》的根本原因。 第五,《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難道這“法律另有規定”,不就是指《民法通則》關于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之規定嗎?還真不是,而是指我國《 合同法 》《 環境保護法 》《 勞動爭議仲裁 調解法》《 產品質量法 》等法律中有關 民事訴訟時效 期間之特殊規定。 現在訴訟時效期間普遍變成了三年,但是民法總則訴訟時效期間1年仍然存在,這是指法律另有規定的部分,就是說法律另有規定的使用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大家在生活中要搞清訴訟時效期間,否則一旦姑婆了這個期限,你的這項權利就沒有了。
法院判決后訴訟時效怎么算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時效時限 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可分為以下三類: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但是,這四種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單行法修正,按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新法律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即身體傷害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法規的特殊時效;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那些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只能適用一般時效。
特殊訴訟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為這樣兩類:
(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特殊時效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刑法上的訴訟時效
1、刑法關于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本該受案而沒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