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民法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規定民事權利的法定訴訟期間是多久
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指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根據法律規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
民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視情況而定:
1、一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適用于法律無特殊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按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則,如果符合特別法訴訟時效情況規定的。
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對象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系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同種類的訴訟費用,有不同的收費標準。而收費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其一是訴訟費用的性質,裁判費用的確定應根據國家的財政水平和當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確定,否則就可能脫離本國實際而至收費標準失去合理性;而當事人費用則一般是根據實際開支的情況確定。其二,應考慮案件的性質,看收取訴訟費用的案件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訟案件,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案件的性質不同,收費的標準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民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對于 訴訟 案件來說,是有著時效規定的。我國關于訴訟的內容方面在不斷地進行著更新于完善。為了確保訴訟案件的時效性以及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對于訴訟的有效期限做出了規定。那么民法對 訴訟時效 的規定是什么呢?針對該內容本文中做出了解釋與分析。 民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 債務 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 代理 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訴訟時效中止 :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 繼承 開始后未確定 繼承人 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訴訟時效中斷 ,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 撫養費 、 贍養費 或者 扶養 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 訴訟時效抗辯 ,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 一審 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 證據 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 債權人 要求 債務人 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于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 不當得利 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 欠款 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 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 起訴狀 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從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于民法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么該問題來說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規定,訴訟的時限一般都為三年。具體的時效根據法院的安排另有規定。除此之外,對于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在一審與二審期間也做出了時間要求等方面的標準規定。
民法總則處理民事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民法總則處理民事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 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相比此前的法律,新的規定要求民事主體不僅需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且也需要有明確的侵害主體。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里是民法總則制定的一個亮點,普通訴訟時效由原先的2年延長為3年,隨著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系更趨復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隨著科技的發展, 證據 也更容易保存,權利的告知也變得方便快捷。 二、處理民事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1、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2、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4、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于 人民調解 、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總則較之前的民法通則,在很多方面進行想修訂和完善,其中民法總則處理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延長到三年,這是普通時效。并且,民法總則明文規定,處理民事糾紛,各方要根據法律 法規 ,如果沒有的話,可以根據習慣處理,但是不能違反社會基本的公序良俗。
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不管過幾年,債權人都可以起訴,但如果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債務人可以不履行還款義務。根據規定,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三年。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時起算,但是如果已經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如果訴訟時效到期,債務人依然可以自愿還款,但是其有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權,即如果不還款,法院也不會管。
根據相關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