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欠款的訴訟時效(借款和欠款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借款和欠款哪個更有法律效力
最近我們小姐客服部接到了很多討債的咨詢。很多當事人認為債務和借條是一回事,因為不知道兩者的區別,兩者的區別已經用自己的錢浪費了。
雖然兩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差距還是很大的。如何才能準確把握兩者的區別?
我們首先要知道的是,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提供借款人的書面證明,但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并無經濟往來。
債務是寫給債權人的書面文件,因為債務人和債務人已經償還,債務人不能償還或者清償后不能償還的債務。
借方憑證證明是借貸關系,而債務憑證證明是債務關系。貸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貸款。
兩者的區別
1.不同的訴訟時效
103010第188條規定,人民法院保護公民權利的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時效期間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并自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權利受損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時間。
(1)對于尚未到期的債務,債務人發債時,債權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債權人應當自債務發生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2)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據,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還款期限,時效期間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沒有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訴訟時效期間自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2.舉證責任不同。
在訴訟中,由于借條證明的是借貸關系,借條持有人只需要向法官出示借款事實,法官就可以根據裁定做出裁決。
比如賭博負債形成的債務,依法不能作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證明。看了很多,你一定知道兩者的區別。
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請他人出具借條,并在借條中明確約定利息、貸款期限、貸款用途、逾期利息、糾紛解決方式等。
在借條的最后,簽名一定要印在指紋上,最好是帶logo的,這樣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保護。
相關問答:損益類科目借貸方損益類科目的損類的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益類的貸方表示增加,借方表示減少。損益類會計科目分以下2種1、收入收益類科目:這類科目通常有“收入”、“收益”字眼,如“主營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等;2、成本費用類科目:這類科目通常有“費用”、“支出”字眼,如:“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主營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其他業務支出”、“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所得稅”等。擴展資料:損益類科目,會計科目的一種,這類科目是為核算“本年利潤”服務的,具體包括收入類科目、費用類科目;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這類科目累計余額需轉入“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后這些賬戶的余額應為零。損益類科目具體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信用減值損失、營業外支出、所得稅費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他收益等。借貸方是一個金融術語,將財產存入銀行為“借方”,向銀行貸款叫做“貸方”。區分借貸方:1、借貸方向通常是要根據會計科目分類情況定性為“借”或“貸”。(1)當會計科目屬于資金占有方,這個時候會計科目:資產/費用 表示資產增加、負債減少,則+記“借”、-記“貸“(2)當會計科目屬于資金來源方,這個時候會計科目: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表示負債增加、所有者權益增加、收入,則+記“貸”、-記“借”。2、把“資金占有科目”設想成“自己”;把“資金來源科目”設想成別人3、借方和貸方只是記賬符號,借方在左邊,貸方在右邊(1)通常情況下 借方是資金流出,貸方是資金流入(2)根據公式公式①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公式②所有者權益=利潤+資本 資產=負債+利潤+資本公式③利潤=收入-費用 資產+費用=負債+收入+資本(3)對于公式①、②和③,左邊的項目(資產和費用賬戶)被加到借方,而右邊的項目(負債、所有者權益、利潤、資本和收入)被加到貸方。相反,具有左性質的項目減記為貸方,具有右性質的項目減記為借方。(4) 記帳就是記錄一個事物的兩面,所以一定要有借款,借款一定要相等,即余額。
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期幾年
一、借款合同的有效訴訟期是多久?
借款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借款合同糾紛在社會生活當中屬于最常見的民事糾紛之一了,現在存在著的問題就是錢好借,但是債權人在要錢的過程當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有的時候債權人因為借出去的錢也不多,所以,也不愿意通過打官司要債,但對方真的不還錢的話還是要盡早起訴的。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起訴。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個人借貸合同兩年的訴訟時效具體起止日期是什么?
個人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從借款到期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