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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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時,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4、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