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癥是否為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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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癥是否為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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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癥是否為無效婚姻
一、民法典規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癥是否為無效婚姻
《民法典》規定一方有精神分裂癥不是無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情況婚姻才是無效的。法定情況下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民法典規定分居多久婚姻關系無效
不管分居多久,婚姻關系都不會無效的,只有離婚之后婚姻關系才會解除。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對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即可,訴訟離婚則需要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果訴訟離婚的,分居滿兩年的可以準予離婚。如果協議離婚的,不用分居就可以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