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權最新規定(合同糾紛管轄權規定法條)
合同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合同糾紛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的人民法院。但是合同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 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則
法律主觀:
一、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則1、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2、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4、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什么情況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情況。《民訴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三、指定管轄的要件包括哪些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2、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3、受移送的同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時,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轄。4、上級人民作出指定管轄期間,審理中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物業服務合同訴訟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物業服務合同訴訟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根據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的規定,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對被保險人來說是有利的。這里的被保險人住所地包括經常居住地,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經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就近的法院起訴,如果住所地(戶籍所在地)便利起訴選擇住所地法院,如果經常居住地便利起訴則選擇經常居住地法院。
另一方面該條同樣對保險人是有利的,保險人的銷售市場擴大,目標群體范圍增加,不僅僅局限于區域銷售,全國范圍內都有潛在的市場。在新民訴解釋之前,人身保險合同還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投保人一般都選擇本地區保險公司投保,新民訴解釋之后,不管投保人選擇哪家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訴訟糾紛,可以選擇在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起訴,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新民訴解釋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打破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讓原告有更多的管轄地選擇,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說都是有利的。
該條對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還是未明確規定,第一款規定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車輛損失險屬于財產險,可以按照此條規定選擇管轄法院,而責任險類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未明確規定,常見的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物流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工程責任險等責任險類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未作明確規定,仍需進一步完善。
由于管轄規定不明,給訴訟當事人特別是原告方起訴造成一些麻煩,如果在事故發生地起訴則必須選擇侵權之訴,如果在被告所在起訴則必須選擇合同之訴,而在事故發生地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處理,而在被告所在地(保險公司住所地)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商業三者險,交強險不處理。這種矛盾的出現還是歸因于民訴法對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各地法院處理方式不統一。
在因保險合同阿生糾紛后,民事主體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可以在根據相關法律對保險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權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之后,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書寫訴狀之后,向該管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網絡購物合同糾紛被起訴怎么弄管轄權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既可以向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前述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