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管轄(民間借貸案件管轄權規定最新)
民間借貸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案件中確定管轄法院的辦法:如果當事人依法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按其約定來確定;如果無約定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間借貸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權管轄
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
按照規定一般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但要是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雙方因承擔的義務行為,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貸合同中,存在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一是貸款人按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貸款的履行行為,二是借款人按約定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履行行為。而這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受貨幣一方”,支付貸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借款人,而償還借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貸款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間借貸糾紛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復。”
民間借貸合同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民間借貸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借款合同履行地起訴。法律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權管轄。起訴流程主要是:準備訴訟材料,帶上相關證據去法院立案庭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安排開庭審理并判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轄嗎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合同履行地為原告住所地,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法律分析
確定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首先,判斷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對協議管轄進行約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協議管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則原告有權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其次,如果借貸合同中不存在協議管轄條款,雙方當事人也沒有事后約定管轄法院。則判斷合同履行地是在原告住所地還是在被告住所地。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所在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自然有管轄權。
最后,如果既沒有協議管轄,也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補充:協議管轄的概念,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約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的法理依據在于民事活動中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2.協議管轄的效力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是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法律表明,協議管轄雖是當事人對訴訟管轄這一基本訴訟權利的約束與放棄,但也要受到法律限制,不能任意協議管轄法院。據此規定,協議管轄效力的判斷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二是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三是可選擇的法院范圍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雙方產生糾紛一方起訴時必須是確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滿足以上條件的為有效的協議管轄,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原告法院管轄權是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嗎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最普遍的管轄原則是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于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民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出借人具有選擇權,依照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出借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可以選擇在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出借人有擇地訴訟選擇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