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民間借貸案件管轄權)
民間借貸的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法律主觀:
民間借貸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按照《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據此,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則存在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情形: 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系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2)合同履行地原則: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借款合同 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 貸款 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民間借貸案件則存在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情形,希望可以幫您解決相關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間借貸法院管轄權
法律主觀:
所謂的 管轄權 就是指哪一家法院具有對特定案件有司法審判的權利,簡單說就是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 管轄 。 民間借貸合同 在本質上屬于 借款合同 關系。因此,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對 民間借貸糾紛 案件均有管轄權。 首先,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實踐當中原告可以去被告 身份證 上所記載的地址,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即被告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地點的法院起訴,當被告是法人公司時,排除特殊情況,我們一般向 公司注冊 地址的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在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時從約定,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實踐中,如果出借人未按約定交付借款,則構成違約,借款人作為接收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提起訴訟;反之,如果借款人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則構成違約,出借人作為接受貨幣的一方,可以在其所在地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 一審 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權
法律主觀:
首先,確定 級別管轄 ,在 民間借貸 中,一般案件的 一審 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重大涉外的、在市一級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最高院確定由中院管轄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在省一級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最高院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然后,確定區域管轄:如果雙方簽訂的 借條 、 借款合同 、 借款協議 約定了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那么 債權人 應該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 訴訟 ;如果雙方沒有簽署借條、借款合同或協議,債權人可以向 債務人 (也就是借款人)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起訴,而 民間借貸糾紛 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又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訴訟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法律主觀:
民間借貸訴訟中,管轄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一、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民法典》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一)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二)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二、民間借貸約定管轄的法律限制
(一)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二)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
(三)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四)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
(五)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有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之分。前者必須有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書面協議;后者則指從原告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對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推斷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該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普遍地承認默示協議管轄,只是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特別規定了默示協議管轄。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故意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糾紛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民間借貸可以約定管轄嗎
可以約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定
法律主觀:
一、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標準是什么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標準: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二、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間借貸中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分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民間借貸糾紛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民間借貸糾紛一般需要以下材料:借款合同、借條、收據、付款、付息憑證以及其他證據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借款合同糾紛,而借款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管轄權確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管轄權的最新規定
民間借貸管轄權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間借貸原告所在地管轄依據
法律分析:
一般不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民間借貸屬于借款合同,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和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就是說以被告住所地管轄為標準和原則。只有民事訴訟法或者民事訴訟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間借貸管轄權的最新規定
民間借貸管轄權的最新規定有: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此,原告具有選擇權,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既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系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2、合同履行地原則: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合同的管轄的規定有: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