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多久后不能再起訴分割財產(女人最聰明的離婚方式)
離婚后財產重新分配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離婚后請求財產重新分配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訴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對財產進行分割后三年內可以再次起訴財產分割,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并且,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離婚一年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離婚一年后,如果發現有財產重新分割的情形,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的,離婚后可以 重新分割財產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時,未對婚姻續存期間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雙方可協議分割或通過法院訴訟分割。 2、離婚時,一方隱瞞或藏匿婚姻期間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離婚后被對方查獲,對方可通過法院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3、離婚時,雙方已經協商分割財產,離婚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財產的要求,如對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對方若不同意,則不能重新分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 雙方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財產分割協議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起訴財產分割要多久之內起訴?
離婚 后起訴 財產分割 要多久之內起訴?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 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再次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的 訴訟時效 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 訴訟離婚 后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 債務 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后,發現對方的上述行為,有新 證據 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 協議離婚 后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返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 婚后財產 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漏分的財產; 2、協議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3、協議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 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須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條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離婚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 財產分割的原則 夫妻間的 共同財產 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 離婚財產分割 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當要結束 同居關系 時,財產怎么樣分割: 同居 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 債務清償 的財產,主要包括:(1) 工資 、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 知識產權 的收益;(4)因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 解除同居關系 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離婚時 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的分割: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 婚姻家庭 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于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并且在婚姻中“復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干預。 如前所述由于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并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可筆者同樣注意到在現行的 公司法 律中,股東配偶的選擇加入權一樣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許判令身為股東一方補償給另一方價款確系保護了股東配偶的權利,但是如果其他股東不認可仍是無濟于事,最后還是導致股權無法取得,只不過變相從其他股東那里取得補償,從某種程度上更沒有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組成穩定。這就是公司法中對于 股權轉讓 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注定對于婚姻案件中非股東一方共有權保護不足。 綜合上面所說的,起訴財產分割如果兩個人是在離婚了之后的話,那么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效之內進行起訴,這樣法院才會結合各種因素進行受理,所以,一定要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拿回屬于自己的損失,分割到該有的財產。
離婚三年后,可以再起訴進行財產分割嗎?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相信很多朋友們在生活之中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那就是剛開始的時候,兩個人的感情非常的要好,但是沒有想到,過一段時間之后,兩個人的感情開始變化,于是就提出了離婚,有一些婚三年之后,很想知道究竟還可不可以起訴進行財產的分割,據相關專家的解釋,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進行財產分割的。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個道理,就是離婚三年的情況下,是不能夠重新起訴,或者是重新去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是如果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那么另一方就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訴,分割夫妻共同的財產,而且要進行這項行為的時候,要符合一些情形才能夠進行財產的再分割,否則的話是不能夠進行的。
首先,夫妻雙方必須是自愿離婚的,而且可以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內請求再次分割財產,如果對離婚時沒有正確分割財產的,再發現以下情況的,兩年內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財產,離婚的時候,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債務企圖轉移,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種行為都可以起訴,再度分割財產,最后一種情況就是離婚時沒有處理財產的,離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并且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未進行分割起訴的,經核實審查之后,可以進行相關的分割。
所以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到分割財產這種問題是能夠在分割的,但是一定要滿足這些情形,才能夠去要求分割財產,否則的話是沒有任何一點辦法去要求夫妻雙方重新分割財產的,也不能夠獲得自己最終想要的結果。
離婚后,財產沒有進行分割,一方可以在任何時間起訴分割財產嗎??
您好,對方有權起訴分割。一般來說,訴訟時效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如果發生中止中斷的事由則可以暫停計算或者重新計算,最長為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即使離婚協議系五年前簽署的,如果確認存在離婚協議中未分割的財產(屬于您二人婚內共有)、對方與您溝通確認過(發生時效的中斷)或者其它中止事由,對方是有權利起訴分割的。并且,法院并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因此,您需要做好應訴的準備。
希望能幫到您。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三條 【訴訟時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不滿意能不能再起訴從新分配
您好,若雙方為協議離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但若無欺詐、脅迫等情形,則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若一方當事人對離婚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訴,提起上訴的時間應當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