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涉及財產分割訴訟費(離婚涉及財產分割訴訟費怎么算)
婚約財產糾紛訴訟費如何收取
法律主觀: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到法院僅是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或請求法院對子女撫養權歸屬進行裁決,此時,離婚案件的訴訟費按件收取。由于50元至300元是一個區間,《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區間內可以按照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自行決定交納標準。在北京,不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每件需要交納150元。同類型的案件,在天津、上海則需要交納200元。無論案件是否涉及分割財產,這筆費用是必須交的。在實踐中,為便利當事人訴訟,北京各法院通常采取預先交納一半訴訟費用的方式,如一個不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應當交納150元,先預收75元,至于另一半,則在法定情況下補交。2.分割財產按價值比例收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中的重頭。《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由于不涉及交費區間,各地法院統一適用該規則。簡單地說,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仍是按件收取,不用再另行交納。但是如果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除了就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比例交納費用,同時還要交納按照件數收取的費用。
法律客觀: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的被告,通常的做法是將締結婚約的女方列為被告。然而在此類案件中,如不正確地理順法律關系及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往往造成判決執行難,或造成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在個案當中,要正確把握財禮的實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能將案件的當事人列正確。首先,搞清什么是財禮,財禮的來源及財禮的權利義務雙方。財禮(又稱彩禮)最早源于《周禮》,是西周時期一項婚姻家庭制度,即男家向女家提親,男家備下禮物,請求女家收下,叫“納采”,男家“問名”得吉兆,再備禮通知女家締結婚姻,此后,才正式聘禮逞送給女家,即后來的訂婚禮,叫“納徵”,也叫“納幣”,“請期”后仍需備禮往女家。現在,法律雖沒有這一規定,但民間仍延習這一風俗。就周禮而言,財禮源自締結婚約,在過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然是男女雙方父母產生的法律行為。那么男女雙方父母即為權利義務的雙方。而現如今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締結婚姻不應再聽命于父母,是男女雙方自己的事情,但財禮仍是民間一種風俗沒有被丟棄。財禮是男女雙方基于結婚的意愿由男方按習俗向女方贈送的錢物,是一種附條件的贈予。但在現實生活中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大多數在經濟上不能獨立,一切涉及婚姻的費用都是由父母來籌集,在財禮的運作上還是以雙方父母為主體的。財禮是由男方父母所出,接受財禮的自然也是女方父母,同時也是由女方父母來支配和管理財禮的。其次,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將締結婚約的女方列為被告是無可厚非的。因為,婚約財產糾紛產生的基礎是男女雙方締結的婚約,若無婚約即不可能產生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婚約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關系中并非一個法律術語,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民間用語,它只所以出現在案由當中,緣自它是形成一種財產糾紛的誘因。婚約的締結或是解除都是民間的一種自由行為,不受任何法律約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只就財產的數額、返還時間及返還人進行審查確定。如前所述,財產糾紛源自婚約,婚約的締結人既是不可忽缺的雙方當事人,即由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引起婚約財產糾紛訴訟。因此將締結婚約的女方當事人列為被告是順理成章的。再次,由于民間財禮來源形成的復雜性,有些案件只將締結婚約的男女雙方列為當事人是不夠的。如前所述,男女雙方經濟不獨立,財禮是由男方父母所出,女方父母接受并支配管理。由此男方父母可以作為權利人提出權利請求,這也是符合我國民法原則的。既使男方父母不提出請求,也不妨礙其權利的實現。因此司法實踐中,男方父母可以不參加到訴訟中去。但就女方父母而言就不同了,往往財禮由女方父母支配,女方并無實際支配權,也沒有實際支付的能力,因此很難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實現,這就很有必要將女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這是將女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而該條并沒有明確規定索取的主體,因我國的婚姻法不僅是一部規范婚姻的法律,同時又是一部規范家庭的法律,因此,該法適用于家庭所有成員。這又為將女方父母是否列為返還財禮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正是由于女方父母支配財禮,從而更說明財禮索取的性質。因此在此類案件中根據實際情況將女方父母列為被告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據的。對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主體及留置支配財禮的主體還可能是其他親屬,因此,也可將其他親屬列為共同被告。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怎么收訴訟費
一、離婚案件涉及財產怎么收訴訟費
離婚案件若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規定需要根據涉案財產的數額,才能確定應該繳納多少的訴訟費。若需要分割的財產不超過20萬元的,則訴訟費為50元-300元。但要是涉案超出超過了20萬元的話,那么超過20萬元的部分,要額外按照0.5%繳納訴訟費。
需要說明的是,單純離婚案件的訴訟費只是一個區間范圍繳費標準,各省根據自身情況確定的繳費標準可能不一致。離婚后財產糾紛直接按照財產類案件的收費標準計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訴訟費
法律分析:離婚析產分割的訴訟費規定是: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在離婚財產分割訴訟中,除了訴訟費以外,還有可能會涉及到其他的相關費用,比如保全費: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條 案件受理費
(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