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原告所在地有無管轄權(借貸糾紛原告所在地有管轄權嗎)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權
法律主觀:
首先,確定 級別管轄 ,在 民間借貸 中,一般案件的 一審 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重大涉外的、在市一級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最高院確定由中院管轄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在省一級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最高院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然后,確定區域管轄:如果雙方簽訂的 借條 、 借款合同 、 借款協議 約定了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那么 債權人 應該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 訴訟 ;如果雙方沒有簽署借條、借款合同或協議,債權人可以向 債務人 (也就是借款人)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起訴,而 民間借貸糾紛 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事后又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欠款糾紛原告住所地有管轄權
法律主觀: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的認定可根據《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
一、債務糾紛管轄權所在地怎么確定1、民間借貸是一個雙務合同,出借人的義務是將約定借款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的義務是按照約定還款期限將約定借款金額及其利息以貨幣形勢交付給出借人,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2、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二、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怎么辦根據一般的管轄原則,無論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間借貸糾紛原告住所地有管轄權嗎
法律主觀: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么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梢姾贤男械厥窃诔鼋璺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未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 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借款合同簽訂后,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規定如何適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呢?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若當事人對借款進行結算后,由借款人出據欠條給出借人存執,當雙方發生糾紛時,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欠條應視為書面合同,適應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的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適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樣,借款人出據借條(或借據)給出借人(貸款人)存執的,當出借人依據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由原告人(出借人,貸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貨幣方)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口頭民間借貸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糾紛,除合同明確約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約定不明確的,由貸款方所在地,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即給付金錢之債的履行地確定為債權人的住所地。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管轄法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嗎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轄權,可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借貸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我國借款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管轄,但是有法定情況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形的法定的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我國借款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民間借貸糾紛一般由被告地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失蹤或者被監禁等情形的,可以由原告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打討債官司要注意什么
(一)債務糾紛起訴,重視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為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二)債務糾紛起訴,重視擔保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朋滿之門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如不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那么期間后將免除保證人責任。
(三)債務糾紛起訴,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
(四)債務糾紛起訴,搞好證據收集。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借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在我國,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頻繁,而處理民間借貸的方式也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等等,也包括了訴訟。如果私底下實在解決不了的,就可以提起上訴,交給法院來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轄嗎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如果合同履行地為原告住所地,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法律分析
確定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法院,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首先,判斷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對協議管轄進行約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協議管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則原告有權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其次,如果借貸合同中不存在協議管轄條款,雙方當事人也沒有事后約定管轄法院。則判斷合同履行地是在原告住所地還是在被告住所地。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所在人民法院均有權管轄。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則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自然有管轄權。
最后,如果既沒有協議管轄,也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則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補充:協議管轄的概念,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約定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轄的法理依據在于民事活動中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2.協議管轄的效力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是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法律表明,協議管轄雖是當事人對訴訟管轄這一基本訴訟權利的約束與放棄,但也要受到法律限制,不能任意協議管轄法院。據此規定,協議管轄效力的判斷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二是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三是可選擇的法院范圍限定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雙方產生糾紛一方起訴時必須是確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滿足以上條件的為有效的協議管轄,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