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多久不再追究(治安拘留多久不執行就失效)
行政拘留多久不執行就失效
超過6個月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對于處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超過6個月就失效。
超過6個月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對于處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超過6個月就失效。
超過6個月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對于處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超過6個月就失效。
超過6個月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對于處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超過6個月就失效。
超過6個月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對于處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超過6個月就失效。
超過6個月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對于處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超過6個月就失效。
治安處罰多久不追究責任
法律主觀:
治安處罰在六個月后不再追究。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公安機關不再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治安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治安拘留過了多久將不再執行
一、治安拘留多少時間會失效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所以對于處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超過6個月就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治安處罰政拘留的執行程序
(一)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程序包括調查
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之前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程序包括決定
進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執行中,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罰執行的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執行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執行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執行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執行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執行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拘留六個月后就不追究
法律主觀:
行政拘留本身已經是一種處罰了,針對那種違法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作出處罰。已經被行政拘留之后一般是不需要再追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多久不追究
法律主觀:
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會在六個月后不予以追究。如果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述期限應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超過半年不追究了嗎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超過半年不追究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追究時效,又稱追溯期,是指對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按照本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為6個月,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也就是說,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后的6個月內,公安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那么在規定的6個月后,公安機關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對當時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擴展資料: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的期限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例如,運輸危險物質,在途中用了5天時間,應當以最后一天將危險物質轉交給他人起開始計算追究時效。
連續狀態,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違反治安管理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性質同一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狀態。
對有連續狀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以最后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究時效。例如,連續盜竊,應當以最后一個盜竊行為實施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追究時效。繼續狀態,又稱持續狀態,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持續狀態。
對有繼續狀態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以持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究時效。例如,非法拘禁,應當以非法拘禁行為停止之日起開始計算追究時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行政拘留六個月后就不追究
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超過6個月未發現的,不再處罰,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所以行政拘留超過6個月或者2年后,不再追溯。如果行政拘留后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轉為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立案到行政拘留的期限沒有具體規定。行政拘留,就是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到期后(比如5日或者10日等),即可釋放。但最長一般為15日,并罰時不超過20日。
達到行政拘留的條件: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