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追訴期最新規定(追訴時效過了是不是就沒罪了)
重大刑事案件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刑事追訴時效 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 過了訴訟時效 的不再追訴。對于刑事案件 超過訴訟時效 的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雖然我國《刑法》對于超過追訴期的案件原則上不再追訴,但對于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犯罪,已過20年追訴期后,人民檢察院認為仍必須追訴的,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要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而連續犯、繼續犯和集合犯的追訴期限,應當從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國刑事案件追訴期最長多少年
刑事案件追訴期如下: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因此,超過追訴時效,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也不能適用非刑罰的法律后果,因而導致法律后果消滅。
1、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這里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也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于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犯罪構成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例如,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如放火、爆炸等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如玩忽職守罪)而言,實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規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追訴時效期限是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
判斷追訴時效已經屆滿的方式是:
1、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判斷追訴期限。
2、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追訴期限的注意事項是: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綜上所述:對于法定最高刑的確定,應根據刑法規定的條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應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核準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而必須追訴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
刑法追訴期的規定
我國刑法對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規定為: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為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為二十年。
追訴時效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法定的追訴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追訴時限,不應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追訴時效后,仍然需要對情節特別惡劣、罪惡重大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同意,此時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
在確定追訴時效的法定最高刑時,需要注意,法定最高刑并非指罪犯行為應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具體犯罪性質和法定情節,與其所犯罪行返敬羨為相對應處刑檔次中的最高刑。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某種性質犯罪全部刑罰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種性質犯罪中與該犯罪情況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處罰的最高刑。即對犯罪分子應在該檔量刑幅度內處刑的檔次最高刑。
追訴期限的具體規定為: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不過,在以下情況下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漏拍》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稿茄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規定
刑事案件當中的追訴期其實也就是指追訴時效,通常超過了規定的追訴時效的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從法律中的規定來看,這個追訴期往往是根據法定最高刑來確定的,有些是5年、10年,當然也有15年、20年的情況。甚至在20年之后,如果認為仍有追訴必要的,也可以報經最高檢批準。
一、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有多長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二、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刑事案件中的追訴時效其實與民事糾紛里面的訴訟時效,其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大家應該都清楚,要是在規定時間內就民事糾紛沒有去法院起訴的話,那么就會因為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會受理案件。其實對于刑事案件來講,也存在同樣一種情況,這點還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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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追訴期是否是20年,超過20年可以不追訴。
刑事案件追訴期最高是20年,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20年,但是過了20年的追訴期,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核準后依然可以追訴。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擴展資料:
案例:超過20年期限仍被追訴
從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了解到,由最高檢核準追訴的被告人劉某某強奸案近日一審有果:經審理,鄭州市中院依法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了解,現年43歲的劉某某系河南省鄲城縣人,1996年11月26日下午,剛到新密市來集鎮馬溝村一煤礦打工兩天的被告人劉某某,酒后行至馬溝村一鄉間小路,將放學路過此處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歿年8歲)強行抱進路邊一個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奸,在此過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后劉某某將被害人掩埋后潛逃。當時公安機關由于技術條件限制,一直未能查明真兇。2013年,公安機關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生物檢材中成功檢出一名男性DNA,經過排查,最終查獲劉某某,并于2017年3月1日在新疆克拉瑪依市將在此隱姓瞞名打工的劉某某抓獲歸案。
從劉某某實施犯罪到抓捕歸案歷時21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20年追訴期限。鑒于被告人劉某某以暴力手段奸殺幼女,行為惡劣,手段殘忍,2017年3月,新密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將該案報最高檢核準追訴。
最高檢審查后認為,劉某某的行為雖已超過20年追訴期限,但犯罪行為惡劣,后果嚴重,必須追訴。鄭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被害人系未滿14周歲幼女,檢察機關追訴劉某某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也順應民意,有利于社會穩定。
法院同時也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期限,且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遂做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超過20年期限仍被追訴
法律里會有一條超過追訴期就不能追訴的法律,為何會這樣規定?
今天是7月20日,根據最新消息報道,追訴期這個詞條引發了人們的熱烈討論,準確的來說,追訴期應該稱為追訴時效,這個追訴期,就是超過追訴時間不能再追訴的法律,對于犯罪分子,我們每個人都想讓他們受到制裁,但是一旦超過了追訴期則意味著他們獲得了自由,那么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規定呢?
第一,設立追訴期的目的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事效率,可以最快的懲治犯罪分子,還可以預防犯罪
這是從刑法的目的為出發點設定的,刑法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懲罰犯罪分子,另外一個就是預防犯罪,懲罰犯罪行為就是讓犯罪分子的行為得到處罰,而預防犯罪主要分為兩點,一個是有過犯罪記錄的人接受改造之后不再犯法,另一個就是讓他身邊的人可以引以為戒,讓那些有犯罪想法的人放棄這種想法,因此,如果沒有追訴期,那么一個案件就會無休止的審理下去,這樣會浪費太多的司法資源。
第二,設立追訴期并不排除犯罪分子因為案件潛逃的可能,對于這種行為,可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依然可以追究
有一些犯罪分子,在作案后畏罪潛逃,警方抓了很多年都沒抓到,但是這不意味著他逃脫了追訴時效就可以獲得自由,法律上規定,對于這種潛逃行為,可以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但是如果被害人的家屬經過多年之后,表示不追求,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能隱姓埋名,并且沒有再次作案,遵紀守法,那么這種情況下就沒必要再去浪費司法資源進行追究了,當然,被害人和家屬仍然有追究的權力。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