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過程中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的形式有哪些,要約什么時候失效
法律分析:要約的形式有:書面、口頭、數據、電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失效的情形主要如下:
(1)要約被拒絕;要約被依法撤銷;
(2)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4)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要約人能通過哪些方式承諾有:
1、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通過何種形式將承諾的意思送達給要約人。
2、如果要約中明確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方式作出,則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如果承諾人未以這種方式承諾,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
3、如果要約沒有對承諾方式作出特別規定,但是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交易習慣能夠確定要約人關于承諾方式的意圖,則承諾人也應當按照該方式承諾。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的方式,根據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承諾的方式等。
合同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失效有下列這些情形: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
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要約被拒絕、要約被依法撤銷、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以及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等。要約人可以重新發出要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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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導致要約無效:
一、要約被拒絕。
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如果受要約人的回復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經過要約人的回復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復,可以視為拒絕要約。如: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周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通過郵件回復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盡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通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此時,要約失效。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在符合撤銷條件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被撤銷的要約是一個已經生效的要約,被撤回的要約是尚未生效的要約,因此撤銷發生要約失效(消滅)的問題,撤回不發生要約失效(消滅)的問題。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期限屆滿而未獲得承諾,受要約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絕,即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以答復,此時要約效力終止,不能自動延伸。具體來說,采用口頭方式發出的要約,受要約人沒有立即承諾,要約的效力即終止;如果要約采用書面方式,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受要約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承諾,要約的效力即終止。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說明受要約人提出了新要約(《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新要約意味著對原要約的拒絕,使要約失去效力。雙方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發生變化,原受要約人成為要約人,原要約人成為受要約人。
在要約失效后,受要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資格,其發出同意接受要約的表示只能被視為向要約人發出新的要約。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