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技術轉讓合同要注意哪些(技術轉讓合同注意哪些問題)
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保密義務的具體體現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的保密義務有哪些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二、技術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
技術合同 作為一項法律行為和一項科學技術工作,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循以下 基本原則 :
(1)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共次序的原則。這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則。
(2)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是《民法典》總則中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準則,這些原則適用于訂立、履行各類合同。
(3)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的原則上我國法律確定技術合同規范、設計技術合同機構時的指導思想,也是技術合同的特有原則。
三、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也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專利申請權轉讓簽訂書面合同,在協商、 約定后審查專利權轉讓申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如果是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級的批 準,批準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2、轉讓的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得到國務院的 批準,其批準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3、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應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并經國務院專利局登記并 公告;
4、合同中是否說明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因專利申請權或 者專利權引起的糾紛應由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人承擔責任;
5、專利申請權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6、專利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是否能保證專利的運用,如果受讓人是為了個人 壟斷新技術,客觀上起到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改進,則該合同違法;
7、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是否按合同約定如數、保質地向受讓人移交了相關的 技術情報、資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技術指標、 參數、性能等),使受讓人在獲得專利權后能正確、全面地運用專利并獲取利益。
在簽訂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讓人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專利申請提出以后、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并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2、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批準之前訂立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 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3、專利申請被批準以后,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 合同效力 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5、轉讓的技術秘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 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 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許可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九條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轉讓費、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技術合同的訂立的要求
法律分析:技術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訂立技術合同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這里的法律,不僅僅指《技術合同法》,還指憲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合法是合同成立有效的前提條件。
2.有利于科技進步,加速科技成果的運用和推廣原則。一切有助于生產新型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都可以訂立技術合同。一切封鎖、壟斷、妨礙科技成果推廣應用,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都是技術合同法所不允許的。
3.自愿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技術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要對等,意思表示要真實,不得采取欺詐或者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4.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原則。技術合同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能允許這類技術合同內容在技術市場上不加以限制地自由流通,而應當予以特殊的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驗收標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八百四十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條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技術合同的簽訂,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技術合同的相關事項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是需要由雙方當事人的基于實際的合同內容以及技術使用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造成了矛盾和糾紛的,那么還需要申請仲裁或者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