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訂立合同的承諾能否以沉默形式作出
下列哪種行為構成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承諾?()
【答案】:D
根據《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A項中,蒙牛公司不是受要約人,故蒙牛公司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諾,錯誤。B項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事先有約定外,沉默或者不行動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錯誤。C項中,某公司的行為為要約邀請,小王的行為為要約,不符合題意。
同意訂立合同的承諾能不能以沉默形式作出
同意訂立合同的承諾特定情形下能以沉默形式作出。法律規定承諾可以采用默認的方式作出,沉默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諾應當以什么形式的作出
對一項要約作出許諾即可使合同建立,因而許諾以何種辦法作出是很重要的工作。一般說來,法令并不對許諾有必要采納的辦法作規則,而只是一般規則許諾應當以明示或許默示的辦法作出。 所謂明示的辦法,一般依告訴,能夠口頭或許書面表明許諾。一般說來,假如法令或要約中沒有規則有必要以書面辦法表明許諾,當事人就能夠口頭辦法表明許諾。所謂默示的辦法,一般依照買賣的習氣或許當事人之間的約好,要約人雖然沒有經過書面或許口頭辦法清晰表達其意思,可是經過施行必定的行為和其他辦法作出了許諾。如甲寫信向乙告貸,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所告貸如數寄來。 沉默是不作任何表明,即不可為,與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明的一種辦法,面沉默與不可為是沒有任何表明,所以不構成許諾。可是,假如當事人約好或許依照當事人之間和習氣做法,許諾以沉默與不可為來表明,則沉默與不可為又成為一種表達許諾的辦法。可是,假如沒有事前的約好,也沒有習氣做法,而只是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則假如不答復就視為許諾是不可的。 假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則許諾需要用特定辦法的,許諾人作出許諾時,有必要符合要約人規則的許諾辦法。即使是這種要求的辦法在一般人看來是很特別的,只需不為法令所制止或許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約人都有必要恪守。例如,要約人限制許諾應以電報答復,則受要約人縱以書面答復,不生許諾的效能。但假如要約人只是是期望以電報回復,受要約人則不用必定用電報答復。 假如某些買賣習氣上對許諾的辦法有限制的,則一般恪守買賣習氣的要求,但假如要約人清晰對立或許規則特定辦法的,受要約人應與尊重要約人的意思,并依照要約人要求的辦法作出許諾。
要約人可以把沉默當做受要約人承諾的方式嗎
沉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為,與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種方法,沉默與不行為是沒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構成承諾。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按照當事人之間和習慣做法,承諾以沉默與不行為來表示,則緘默與不行為又成為一種表達承諾的方式。但是,如果沒有事先的約定,也沒有習慣做法,而僅僅由要約人在要約中規定如果不答復就視為承諾是不行的。
要約的有效期屆滿受要約人一直沉默該合同怎么辦
法律分析:要約人沉默不能使合同成立,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等情形下才視為意思表示,而沉默并不是要約生效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承諾可以用默認的方式作出嗎
法律分析:承諾可以采用默認的方式作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條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合同承諾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的承諾方式包括了明示承諾和默示承諾這兩種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民法典的規定,要約經由承諾,即雙方達成一致合意后合同成立。因此,當事人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關鍵。而當事人可以通過通知的方式,也就是明示的方式,向要約人發出承諾;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交易習慣,通過行為來做出承諾,也就是默示的方式。換句話說,合同當事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是,默示的方式只適用于以下情形:1、相關合同法律法規有具體的規定。2、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另有約定。3、默示方式符合當事人平時的交易習慣。因此,合同承諾方式包括了明示承諾和默示承諾。其中,默示承諾只適用于部分情形,一般承諾都必須通過通知的方式來進行傳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合同法的問題 以及沉默是否就是構成承諾
沉默一般不構成承諾。
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這里的“通知”和“行為”,明顯是以作為的方式作出的,不是沉默。而交易習慣有可能是不作為的方式,包括沉默,但必須符合司法解釋關于“交易習慣”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