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事調解書形式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以物抵債協議能否排除執行
法律主觀:
以物抵債的法律規定: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擔保債權的實現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物抵債;或者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都是實物,且品質相同的,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零二條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以物抵債協議能否對抗執行
法律主觀:
以物抵債,對方接受就有效,但是不能違背法律的有關規定。 履行期限屆滿 前約定以物抵債的,由于債權尚未到期,債權數額與抵債物可能在價值上存在較大差距,如果此時直接認定該約定有效,可能會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因此,一般不允許履行期限屆滿前的以物抵債。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以物抵債的房屋可以排除執行嗎?
法律主觀:
“以房抵債”,一直是個頗具爭議性的話題。“以房抵債”實質上是以物抵債的一種,只不過其中的“物”是以房屋這種不動產的形式出現。 根據江蘇省高院關于民間借貸及以物抵債的討論會議紀要(以下稱“會議紀要”),“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財產折價歸債權人所有,用以清償債務的行為。根據上述定義推斷,“以房抵債”則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價清償債務,并據此將房屋產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民事調解書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一般調解書與判決書的結果是會產生同樣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結果是可以由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一、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可以強制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調解書的結構: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3)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5)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6)注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7)審判庭人員簽字并加蓋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流程是怎么樣的?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了之后就會產生法律的效力,一般在一方不履行自己的責任時,另一方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同時要走合法的流程,這樣才能確保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案件。
調解協議有強制執行力嗎
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之后沒有按照調解書進行執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調解書,但是申請的時間不是沒有限制的,申請的期限是兩年。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外和解協議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因達成和解而撤回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執行一審判決。并且,訴訟外和解協議中排除一方強制執行申請權的約定有悖公平正義,應當無效。
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是指執行人員運用執行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
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不應立即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應當認真做好以下準備工作,首先了解案件,明確需要執行的事項。其次,明確了執行事項和范圍后,通過詢問被執行人了解其拒不履行的原因和其履行義務的能力。再次,應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責令其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即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嗎?有什么依據呢?
法院在案件審理民事訴訟時,能夠依據本人的想法,對彼此被告方開展協商。協商理應創建在證據確鑿的前提下,而且彼此被告方異議并不大,可以根據協商化解矛盾。協商達成一致后,法院理應制做民事調解書,經彼此被告方簽名后,民事調解書即發生法律認可。假如協商不上或是民事調解書送到前一方被告方反悔了,法院就理應立即進到庭審程序。
人民調解協會協商完成的調解書,彼此被告方覺得有必要的能夠在合同起效的三十日以內向協商聯合會所屬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辦理司法確認。通過司法確認以后,一方被告方不履行調解書的,另一方被告方才能夠向法院法院強制執行。換句話說,假如沒有經過法院的核實,調解書也不具備申請強制執行法律效力。裁決書只對于實體線難題開展裁定,假如對宣判結論不服氣,能夠在要求時間內起訴。
民事調解書分成人民法院制做的和人民調解聯合會制做的,人民法院制做的具有法律強制權,而且對民事調解書具體內容不服氣的不可以起訴;假如被告方對早已產生法律認可的民事調解書,提到直接證據證實協商違背自愿原則或是調解書的具體內容違反法律的,能夠抗訴。能夠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調解書和別的應當由法院實行的裁判文書,本人務必執行。
一方回絕執行的,別人被告方能夠向法院申請執行。調解書務必起效,換句話說該調解書務必使人民法院出示的,蓋上人民法院公司章,而且另一方被告方查收出來。調解書起效后,在要求最終履行期限到期后就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了,留意,假如彼此被告方是個人的,不可以超出1年重審請申請強制執行;倘若一方是企業的,不必超出6個月重審請,假如超出法定時限,法院是不予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法院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院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有用,強制執行可以維護行政處罰決定嚴肅性、保證當事人及時完全履行義務、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管理職權,提高工作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意義上是有用的,實際情況看敗訴方的財務狀況定,如果被執行人的財務本身就存在問題,沒有足夠的錢來履行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內容,那么即使申請了強制執行,也是無法履行的。當存在債權債務糾紛時,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支持自己判決后,如果對方還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案件的一般流程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步驟:
1、起訴階段:
(1)原告起訴: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詳細說明訴求和事實依據,并繳納訴訟費用。
(2)受理案件: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狀,并進行立案登記。
2、庭前準備階段:
(1) 通知被告: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并要求被告提出答辯。
(2)答辯:被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遞交答辯狀,陳述觀點和抗辯理由。
3、舉證階段:
(1)原告舉證:原告提供證據和證人證言來支持其主張。
(2)被告辯論:被告提供證據和證人證言來反駁原告的主張。
(3)原告反駁:原告有權對被告的辯論提出反駁。
4、審理階段:
(1)開庭審理:法院組織開庭審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辯論和質證。
(2) 調解:法院可能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進行調解,以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判決:法院根據事實、法律和證據作出判決,裁定責任和賠償。
5、訴訟結束階段:
(1)上訴:在一審判決不服時,當事人有權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2)執行:如果判決生效,勝訴方可以申請執行,追回被判賠償的款項或實現其他法院判決的權益。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可以維護行政處罰決定嚴肅性、保證當事人及時完全履行義務、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管理職權,提高工作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調解協議有沒有強制執行力
一、調解協議有沒有強制執行力
1、調解協議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是法院的調解書經簽收后,即有強制執行力。法院做出的調解書是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對方具不履行義務,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是什么
1、強制執行申請書一份。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加蓋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由本人在強制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捺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使用圓珠筆書寫,不得使用復印件;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資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提供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和復印件兩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加蓋承辦法官的法律文書生效章,如果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的法律文書均需提供;仲裁機關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應附上仲裁機關關于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函件或雙方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原件一份;行政機關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書應附上當事人已簽收的送達回執以及證據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請人財產線索清單。已經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
民事調解書以物抵債合法嗎
法律主觀:
以物抵債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一種債權實現、 債務 消滅的方式。根據債法原理,以物抵債也稱代物清償,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由 債權人 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原 債權債務 關系歸于消滅。以物抵債必須具備的條件必須有原債的關系存在;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于代物清償的合意;他種給付必須與原定給付不同;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給付。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 訴訟 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