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能否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能否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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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能否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第1款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2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