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民事訴訟的裁定中可以提起上訴的是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裁定可以上訴的是什么
法律主觀:
對一審法院的判決和依法可以上訴的裁定不服,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間內(nèi)提起上訴。具體可以參照《 民事訴訟法 》和《 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guī)定,詳細內(nèi)容 對一審法院判決、裁定不服怎么辦?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 法定代理人 ,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82條、183條之規(guī)定: 刑事公訴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后五日以內(nèi),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相關法律知識鏈接: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可以作出以下幾種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這種判決沒有改變原判決有關認定事實的部分,只改變一審法院在適用實體法律上的不正確之處。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 違反法定程序 ,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客觀: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法院二審審理上訴案件是這樣分別處理的: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屬于第三種進行重審案件的當事人,不服時可以再次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前兩種情況二審判決裁定,因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認為確有錯誤、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當事人提出申訴,應當出具申訴狀,指明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錯誤,并提供證據(jù)。人民法院收到申訴狀后,進行復查并作出兩種處理:1.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申請無理的,駁回申訴;2.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在人民法院沒有撤銷原判決、裁定之前,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可以上訴的三種裁定
法律分析:
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三種: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裁定外,其他的裁定,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后作出的裁定,二審法院的終審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都是不能上訴的。(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jīng)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
(二)上訴應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附上上訴狀副本,并預交上訴費。
(三)上訴狀一般應交原審人民法院,并依照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由原審人民法院轉呈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應該是《民事被上訴答辯狀》。答辯狀中答辯者為答辯人,上訴人是被答辯方,稱被答辯人。
完整的寫法為:1.標題寫明民事被上訴答辯狀 ;2.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所。
被答辯人的情況不用另寫,可在“答辯事由”中指明上訴人是誰,上訴的案由是什么。
3.寫明答辯事由。按格式的規(guī)定,具體行文為:“答辯人于x年x月x日收到xxx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xxx因xxx一案的上訴狀,現(xiàn)答辯如下”
答辯狀的內(nèi)容沒有統(tǒng)一格式,答辯的理由一定要針對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上訴請求,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jù)和理由,證明自己的觀點和理由是正確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衍生問題:
上訴期限是多少天?
上訴期限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定。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
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作出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作出的再審判決。主要包括:
1、不予受理。
2、駁回起訴。
3、對管轄區(qū)有異議。
除了上述列出的判決和裁定外,其他的判決或裁定。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后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訴的。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中對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則允許進行上訴。而要是判決的話,則一般除了終審的判決外,基本都是允許上訴的。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上訴的實質(zhì)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訴。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拓展資料:上訴是什么意思?
簡單地說就是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上訴必須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民訴中可上訴的裁定 及可以申請復議的裁定 2015
一、可以上訴的裁定有3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二、可以申請復議的裁定只2個:
《民事訴訟法》1、保全、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2、執(zhí)行行為異議的裁定向上級法院復議。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zhí)行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向負責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擴展資料:
案例:企業(yè)不服法院裁定多次上訴 被判濫用權利罰款50萬
2018年8月31日,密云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通報稱,綠地集團北京京緯置業(yè)有限公司涉案70余件,卻不顧法院最終裁定,不斷以管轄權異議為由上訴。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相關案件中已有30余件被認定密云法院有管轄權,密云法院認為該涉案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管轄異議權利,決定對其罰款50萬元。
密云法院介紹,2018年5月,在該院審理原告陳某與被告綠地集團北京京緯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京緯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時,被告綠地京緯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北京市朝陽區(qū),應由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綠地京緯公司稱,根據(jù)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具有管轄權的是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故本案應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密云法院經(jīng)審查,裁定駁回綠地京緯公司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綠地京緯公司對裁定不服,又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不久,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同樣裁定駁回綠地京緯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密云法院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早在2017年6月,該院就已經(jīng)受理了多起涉密云綠地朗山樓盤案件,該樓盤正是由綠地京緯公司開發(fā)。在綠地京緯公司就上述案件提起管轄權異議之前,密云法院已經(jīng)受理了70余件涉該公司的案件。除個別外,綠地京緯公司均以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為由,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截至目前,已有30余件經(jīng)密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因綠地京緯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區(qū),密云法院對所涉案件有管轄權。
法院認為,綠地京緯公司在明知密云法院對上述案件具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仍執(zhí)意以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為由,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并在法院駁回其異議后又提起上訴,其行為實為惡意濫用程序權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拖延了案件審理進程,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8月31日,密云法院發(fā)布通報稱,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已于2018年8月21日對綠地京緯公司作出50萬元的罰款決定。因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該公司未主動繳納罰款,現(xiàn)案件已移送執(zhí)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企業(yè)不服法院裁定多次上訴 被判濫用權利罰款50萬
在下列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有:()
【答案】:B、C
【考點】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法律文書的范圍。詳解:《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2款規(guī)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可見,B、C項正確。《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款規(guī)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可見,A項錯誤。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延期審理的決定,當事人不能提出任何異議,D項錯誤。因此,本題選B、C項。
哪些裁定是可以提起上訴的(民事訴訟)?
2007版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chǎn)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九)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