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是裁定書還是判決書(行政案件駁回起訴是裁定書還是判決書)
判決是否可以駁回起訴
法律分析:不可以。如果法院要駁回起訴,應當適用裁定而非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判決還是裁定
不一定。對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的,是用裁定還是判決方式,要根據情況來定,刑事案件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使用的是裁定,如果是民事行政案件,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使用的是判決。
一、哪些情況會被駁回上訴
第一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并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于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后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是什么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如下:
第一,定義不同。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裁定書是一種訴訟文書,用來處理訴訟程序和部分實體問題。
第二,數量不同。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書,而可以有數個裁定書。判決書即最后案件結果的判決書,但也有是以裁定書結案的。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判決書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書既可解決實體問題,也可解決程序問題。
第四,下發形式不同。判決書必須以書面形式下發,而裁定書可以以口頭形式下發。
第五,上訴期限不同。不服判決書和裁定書可以上訴,判決書皆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5天。而裁定書除了部分可上訴外,其余均不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0天。
駁回起訴用裁定書還是判決書
法律分析: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因此從定義上看,駁回訴訟請求應該屬于常見判決形式的一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裁定還是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是判決。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申請,法院經過審理后不符合條件的,就會做出駁回訴訟的請求,如果申請人對于法院的判決有異議不服的,可以在十天之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一、駁回訴訟請求是裁定還是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是裁定,針對的是程序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二、民事訴訟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當事人提起訴訟被駁回,對法院的裁定不服的話,那么就需要在裁定送達之日起的10天之內提起上述,超過規定的上訴期則法院的裁定就會生效。由此可見,雖然可以對駁回起訴提起上訴,但必須要在一定時間內提出才行。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判決還是裁定
法律主觀:
駁回訴訟請求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是裁定,針對的是程序問題。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
駁回上訴用判決還是裁定
【法律分析】
在中國,訴訟主要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類,對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的,是用裁定還是判決方式,要根據情況來定:1、在刑事訴訟中,駁回上訴一律用裁定的方式。2、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如果是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而上訴的,駁回上訴使用裁定方式;如果是對判決不服上訴的,則使用判決方式駁回上訴。三大訴訟一審用的裁定,二審駁回上訴一律用裁定,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一審用的判決,二審用判決駁回上訴,刑事訴訟分情況,如果全案全部維持原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果部分上訴人定罪量刑改判駁回其他上訴人的上訴,或者附帶民事部分賠償改判,根據判決吸收裁定原則,這時候二審也用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 將第一百五十三條改為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行政裁定書和行政判決書的區別
用途不同、包含的對象不同、分類不同。
行政裁決書和行政判決書的區別如下:
1。用途不同
行政判決書是用于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
行政裁定書是駁回起訴用。
2。包含的對象不同
行政裁定書要寫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以及寫明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
行政裁定書要寫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分類不同
行政判決書有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的判決。
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終結,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制作的法律文書。
行政裁決的特征
行政裁決的特征如下: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提醒您,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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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定書與判決書的區別?
1、解決問題的范圍不同。
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
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準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被執行判決的個數不同。
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表現形式不同。
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擴展資料: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是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實體法律關系進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書。 裁決書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通常是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機構)制作的一種文書,對一定法律權利義務進行一定的裁決。
除了判決書以外,人民法院制作的文書還有: 調解書,對民事訴訟、行政賠償訴訟進行調解達成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裁定書,對訴訟案件、其他案件進行法律程序上的認定,作出的裁判文書,例如中止訴訟、終結訴訟、駁回管轄異議、對起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
但是,有部分實體法律關系的處理也用裁定書,如刑事二審維持原判的,減刑、假釋,死刑/死緩的復核。
決定書,對裁定書以外的輔助性程序事項,例如決定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的司法拘留、罰款,不予受理確認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復議的事項一律用決定書。
通知書,對某些程序性事項告知當事人,并不直接發生法律關系變動的文書。例如應訴、案件受理通知,舉證通知,駁回申訴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裁定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