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怎么寫)
駁回起訴的上訴請求怎么寫
駁回上訴認定訴訟請求書,要寫清楚原告方和被告方的基本信息。還要寫清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寫出自己的上訴請求、事實與理由以及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等信息。
一、民事訴訟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二、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期限是怎么規(guī)定的?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zhí)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民事上訴狀請求有哪些
民事上訴狀由七部分組成: 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企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于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這是上訴狀最重要德望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1)認定事實方面。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jù),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2)適用法律方面。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并說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jù),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3)適用程序法方面。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 結尾。其內容為:(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2)上訴人簽名并蓋章。(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 附項。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行政上訴狀怎樣寫
行政上訴狀怎么寫: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fā)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jù)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jù)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xiàn)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并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jù)材料的份數(shù)。
上訴狀怎么寫:
上訴狀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
(一)首部
主要寫清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請求。
(二)正文
該內容是上訴狀的重點部分,內容因案情的不同而各異,但一般包括幾個方面的內容:
1.上訴請求。明確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的具體內容,提出上訴解決何種問題的具體要求 ;
2.上訴理由。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guī)定,上訴理由主要針對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一審法院在程序上的不當之處,論證上訴人上訴請求的合理性、合法性;
3.列舉有關證據(jù)材料,以便二審人民法院查證核實。
(三)尾部
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并在附項中列清上訴 狀副本和有關證據(jù)材料的份數(shù)。
(四)注意事項
1.時效性。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針對性。
應當針對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3.闡述的完整性。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51條之規(guī)定:上訴人在一 審中未能完全闡明的事實進行全面論證,避免由于論述不完整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
證據(jù)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證據(jù)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jù)證明;
(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行政上訴狀有什么寫作技巧
行政上訴狀有什么寫作技巧
一、掌握行政上訴狀的六大部分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fā)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jù)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jù)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xiàn)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并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jù)材料的份數(shù)。
二、不要超過上訴期限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訴訟可以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盡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四、明確上訴狀該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后,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慮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
五、如何確定上訴請求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視案件情況而定。
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后改判。
當事人對發(fā)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為我國目前“民告官”難的現(xiàn)狀,有些特別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審程序上的錯誤,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經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中合議庭人員不一致,上訴時主要以一審法院有剝奪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為由,最后與行政機關協(xié)商解決了問題。
行政上訴狀范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生于1xx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qū)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qū)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qū)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fā)(20xx)81號規(guī)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shù)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fā)(1999)94號早就有規(guī)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規(guī)范本區(qū)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jù)來看,萬州區(qū)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yè)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qū)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xié)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xiàn)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xù)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于地方法規(guī),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生效后,地方法規(guī)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jù)“萬州區(qū)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精神”。“萬州區(qū)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jù)。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怎樣寫上訴狀,
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
(3)適用實體法不當;
(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采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