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被迫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工資不正常怎么算)
強制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強制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被迫解除勞動通知書有賠償嗎
需要進行一定的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一、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會是否會進行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而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資料提交,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缺失一定的積極性,但是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合理的進行規范,否則自己的有關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盡量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哪些主張
勞動者被公司辭退,或被迫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除了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還有沒有其他賠償項目可以同時主張?很多勞動者在面臨這個問題時,都比較撓頭,網上的各類相關信息也比較碎片化,律師的建議也是各不相同。為了解決勞動者的這一煩惱,郭律師結合多年實務經驗,將勞動爭議中常見的賠償項目進行整理歸納,相信大家通讀全文后,一定會有所收獲!說不定,連請律師的錢都省了呢?
一、勞動者被辭退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經濟賠償金;
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詳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個月工資標準進行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俗稱“經濟賠償金”)。由于篇幅有限,關于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適用情形,可以看一下郭律師的其他文章,本文不再贅述。
二、勞動者存在加班情形時,可以主張加班工資;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日有延長工作加班的情況,可以主張150%標準的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且沒有補休時,可以主張200%的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有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況,可以主張300%的加班工資。
勞動者想要主張加班,切記一定要提供相應的加班證據,平時要盡量收集加班的證據,工作記錄、工作聊天截圖、工作成果、錄音錄像都是可以的,只要能夠證明加班時長就行,
如果沒有任何加班證據,加班費很難被法院支持。
三、勞動者存在未休年假情形,可以主張年休假工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勞動者只要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就享受帶薪年休假。如果勞動者平時沒有年休假,有權要求單位按照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在司法實踐中年休假一般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勞動者可能無法主張太長時間的年休假工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勞動者可以主張尚未領取的績效獎金、績效工資、業績提成、年終獎等勞動報酬;
經常有用人單位通過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等方式約定,如果勞動者中途離職或者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類似于績效獎金、績效工資、業績提成、年終獎不再發放了。很多勞動者都誤以為,自己無權主張了,其實這是錯誤的想法。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條款無效。至于用人單位的拒不發放行為是否被法院支持,還要看雙方的舉證情況,總之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隨意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五、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在勞動仲裁或者法院起訴階段,很多勞動者的訴求經常會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郭律師可以很明確地告訴大家,補繳社保這個訴求本身就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因為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不屬于法院管轄。
只有對于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并要求企業賠償社保損失時,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不當得利之債)。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正常的處理流程是:勞動者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單位拒不執行——勞動者找社保中心行政行使監督強制措施——單位拒不執行——社保中心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凍結單位賬戶等。
由此可見,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的責任主體是社保中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是社保中心,而非勞動者本身。這回大家明白為什么,法院不受理該項訴求了吧,如果如果社保中心不作為,勞動者只能找社保中心的上級部門進行投訴。
六、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主張二倍工資差額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最多應當賠償勞動者11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此時勞動者只要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且在一年的仲裁時效內,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二倍工資差額賠償。
七、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辦理失業金,可以主張失業金損失;
當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時可以領取失業金。此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為其辦理失業金。如果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辦理,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金時,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進行追償。具體可以仔細閱讀《失業保險條例》的相關法律規定。
八、勞動者存在工傷情形時,可以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很多勞動者在職期間曾經發生過工傷事故,尤其是對于已經依法繳納社保的勞動者而言,在職期間只能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般只能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才能領取。因此對于存在工傷事故的員工,離職時千萬不要忘記了該項訴求。
九、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其他賠償項目
郭飛律師受篇幅所限,無法逐一詳解,只能拋磚引玉簡單列幾個賠償項目,供大家參考:
9.因用人單位不繳社保,導致無法享受醫療、工傷、生育津貼等報銷費用。10.因用人單位拒不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繼續就業的損失。1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我在公司干了3年了,現在被辭退了,請問被公司辭退怎么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如果是被動從公司離職的,那么完全有可能根據具體離職的理由的不同,拿到N、2N或者N+1的賠償。
這個N是指的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滿半年的按照0.5月計算,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1個月計算,一年以上有幾年算幾個月,以此類推。
如果是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可以選擇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如果公司確實做到了提前30天通知的話,那勞動者只能拿到N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公司無需支付多1個月的代通金;如果公司突然要求勞動者離職的話,那勞動者有權主張N+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最后看下2N的情況,也就是經濟補償金最多的一種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當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勞動者是有權主張2N的經濟補償金的。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為12個月工資。月工資為: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
1、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11、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如何進行賠償?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且沒有過錯同時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其中有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如果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當事人;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當事人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可否索賠
索賠兩方面:1.你實際工作不滿一年的解除了勞動關系,符合雙倍工資賠償條件,除入職第一個月,剩余月份賠付給你雙倍工資。
2.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沒打離職報告,對方給你勞動合同解除書了,那么持此書要求維權,工作超過三個月不足六個月的,補償你半個月工資+一個月工資。工作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補償你一個月工資+一個月工資。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