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做廢工件怎么賠償(工人做廢工件怎么賠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工人做廢工件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可按照勞動合同和公司制度處理損失承擔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打工第一天把幾噸重的工件做廢了,咋辦
打工第一天把幾噸重的工件做廢了,辦法是用金錢賠償或者罰款。
賠償辦法:1、按工廠產品質量考核制度得罰,但每月扣除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2、給工廠造成重大損失,工廠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3、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員工做壞產品勞動法怎么賠償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生產出殘次品只要不是主觀故意的就不用全價賠償,但是按照相關規定是要進行一定賠償的,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最高賠償額是該產品的20%價值而且不得超過該員工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有以下: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
2、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
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中關于工人工作失誤導致產品報廢怎么賠償
應扣除員工相應的工資來承擔帶來的損失責任,但每月扣除賠償金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追償損失時也要嚴格依法進行。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以下幾個條件考慮:用人單位存在損失,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其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突破相關規定。員工離職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需要賠償。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采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于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工人損壞設備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2、公司有規定,至于是什么規定不清楚,如員工管理規定、獎懲規定、操作規范等,因員工失誤操作導致材料報廢時,員工需承擔原料15%的賠償;3、公司提供工作平臺,是為了使員工能創造價值,而不是帶來損失,放在我們日常的生活中也是同樣的道理,損壞人家東西是要賠的,這也是常理,所以于情于理該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人生產報廢產品該怎么賠償公司
要分清報廢的原因,如果是生產本身的風險,則公司不能要求員工承擔,如果是員工故意或重大過失,則應賠償。賠償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 對于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擴展資料: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準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常熟市人民政府-企業職工獎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