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期限(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期限起算點)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
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第四條中指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
法律主觀:
工程款具有6個月的優先受償期限。法律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
法律分析: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在建設工程中,行使期限的性質認定不同,會對權利救濟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產生巨大的影響。若認定行使期限為訴訟時效,則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若認定行使期限為除斥期間,則不得適用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建設工程優先權六個月還是18個月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優先權范圍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是:
(一)實際支出的費用;
(二)利潤和預期可得利潤;
(三)停工窩工損失;
(四)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五)發包人應當支付的履約保證金、違約金、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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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期限是什么
法律主觀: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構成須具備如下條件:,1.建設工程已經竣工,并驗收合格,而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2.優先受償權是基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存在的。,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義務。對發包人未依約支付價款義務的行為,承包人并不能徑行行使該權利,應在進行催告并給予發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之后才能行使該權利。,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承包人通過實施工程的方式將人力勞動、材料等物化到建設工程的結果,因此,法律賦予了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承包人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通過行使優先權取得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工程價款結算具體結算方式有以下兩種:,1.旬末(或月中)預支,按月結算,指旬末(或月中)預算已完工程價款,月末按當月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并扣回預支款項。,2.分次或分月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指建設規模小,工期短的工程,各段完工后,按其預算價值預支款項,全部工程竣工后辦理結算。,采用上述兩種方式時,一般預付的工程款和備料款之和,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95%,其余5%的工程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再結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期限
法律分析:六個月,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值得注意的是,《批復》中特別指出關于六個月的期限的限制規定至《批復》下發六個月后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幾個月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其具體規定是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而且根據最高院答復,建設工程優先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據此,當事人要進行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申請的話,要根據上述規定的六個月內及時進行維護。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法律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
該期限為六個月。
根據查詢中國法院網顯示,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這個期限是從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的。這意味著一旦發包人欠付工程款且應付未付,承包人就有權利在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優先于一般的債權。這種權利的設置是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及時獲得應有的報酬。
建筑工程涉嫌串標,工程也爛尾了,施工單位是否還有優先受償權,法律依據是什么?
“爛尾樓”主要指被迫停工停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棚戶區改項目(市場化運作),其造成了大量的資源浪費,更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項目爛尾的原因錯綜復雜,包括資金鏈斷裂、債權債務糾紛、涉法涉訴、建設手續不齊全、政府叫停等內外部原因。由于開發商資金不足在爛尾成因中占比最大,因此成為了各地政府的主要防范對象。
對于開發商資金不足,可以分3種情況看待:一是資金計劃出現意外,且預售款墊付和施工方墊資皆無力解決;二是市場環境預判失敗,導致預售不暢;三是開發商將數額巨大的預收款挪作他用。從根本上說,是開發商對項目未深入進行可行性研究、市場風險應變能力低和經營不善等自身因素造成的。
針對其中的墊資施工問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資條例》已立法禁止了政府投資項目中的施工單位墊資施工行為。在這一法律背景下,運用行政手段和金融手段實現對于爛尾風險的長效轉移是各地的主要做法。
1、重點監管預售資金
12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發布《西安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擬對用于支付工程建設等費用的預售資金實施重點監管,重點監管資金額度為商品房開發項目達到竣工交付條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所需工程建設資金總額的1.2倍。
西安的做法主要針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明確要求“開發商必須將預售款用于房屋建設中,不得挪作他用”,但未對由誰監管、怎樣監管、監管范圍做出說明的法律空白,致力于保證建設工程按期竣工交付,防止資金挪用形成新的爛尾工程。
與西安市采取了相似思路的是今年4月大慶市住建局聯合銀保監局等部門印發的《關于開展全市房地產“爛尾樓”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嚴格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將預售資金全部繳入銀行專用監管賬戶,只能用作本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支取、另作他用”。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后,資金收存、支取、使用將處于政府的實時監管之下,違規行為能夠得到有效約束。
除了以行政手段保證工程款支付外,金融手段也是多地轉移欠款風險的主要措施,包括金融信貸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的應用。
2、信貸支持工程建設
同樣在大慶市《關于開展全市房地產“爛尾樓”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中,方案還贊成金融部門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信貸支持力度,通過信用擔保等方式幫助企業解決資金難題。
這主要針對實踐中開發商出現資金短缺后個別銀行或供應商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而引起連鎖反應最終導致項目爛尾的現象,也與2018年《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信貸工作 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通知》提出的“對符合授信條件但遇到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要繼續予以資金支持,不應盲目抽貸、斷貸”、“對必要的在建項目要避免資金斷供、工程爛尾”一脈相承。
其中,信用擔保是保障債權實現、促進資金融通的金融支持工具,主要通過第三方轉移信用風險、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問題。同樣在工程建設中,以工程款支付為保證對象的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也是地方政府預防“爛尾樓”常用的金融手段。
3、保險轉移欠款風險
四川省住建廳聯合四川銀保監局于2019年11月發布的《關于深入推進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深入推進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工作,致力于運用建設工程保證保險機制防范和化解工程爛尾風險。
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通過引入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確保在開發商未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時,由保險公司代為償付、保證工程項目如期開展;也保證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有保險公司對欠款風險進行動態監管并及時預警,通過第一時間轉移、分擔、防范和化解欠款風險,斬斷工程款拖欠帶來的債務鏈。
與四川省采取了同樣思路的是同月湖南省住建廳聯合省人社廳和銀保監會湖南監管局兩部門發布的《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試點的通知》,通知也提出要試點發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
這也與各地政府運用行政手段、金融手段防范“爛尾樓”思路一致,都旨在遵循政府與市場、政治運作與社會運行的內在邏輯,把握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治理邊界。
防范“爛尾樓”問題發生,建立長效機制并實施常態化管理才是長遠之計。政府作為宏觀調控的主體,用其“無形的手”在預防和復活爛尾樓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方式和主要手段,也應充分發揮信貸和保險的力量,為工程建設提供資金支持、轉移爛尾風險。
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期限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設工程合同 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在2003年1月后竣工的工程項目,自竣工日起六個月,承包人未向發包人主張建設 工程款 優先受償權,則其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確保自身權益,充分行使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承包人在今后承接建設工程時,就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與發包人作出特別約定,以延長權利主張的期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