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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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釋〔2020〕2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延長為18個月!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有變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簡稱“新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2002年頒布的關于優先受償權的批復和2004年、2019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二(簡稱“司法解釋一”“司法解釋二”)同期廢止。

    “新解釋一”中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延長為十八個月成為最大亮點

    據了解:

    “新解釋一”共45條,與2004年、2019年最高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一和司法解釋二相比,內容上總體變化不大。“新解釋一”綜合梳理了司法解釋一、司法解釋二和關于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的內容,并重新排列了順序。調整后的順序為:合同效力、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利息、司法鑒定、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

    “新解釋一”的最大變化是第四十一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將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批復和司法解釋二規定的六個月行使期限延長為十八個月,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進一步解釋。

    1月1日起,隨著民法典的施行,我國民事法律司法解釋也將發生變化。本次發布的“新解釋一”也是與民法典相配套,做出了修訂。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方面都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新解釋一”不再重復。

    “新解釋一”對實務中長期爭議的諸多問題予以統一規定,將《民法典》最新規定進行了細化吸收,對施工合同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更為重要的是,對建筑企業規范發展,順應市場需求和國家相關政策提出了新的課題和要求,建筑企業要不斷加強企業自身管理水平和合同履約能力的提升,強化項目風險管理,堅守依法發承包的管理底線,確保施工工程質量合格等,全面對規制違法行為發生,最大程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注意到,新解釋的序號是“一”,未來解釋二、解釋三也有望陸續出臺,對此本報將持續關注。

    法釋〔2020〕2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條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第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條 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第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第十八條 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將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三十條 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范圍、鑒定期限等,并組織當事人對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將當事人有爭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第三十七條 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 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 實際施工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其具體規定是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而且根據最高院答復,建設工程優先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范圍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于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于一般的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是: (一)實際支出的費用; (二)利潤和預期可得利潤; (三)停工窩工損失; (四)欠付 工程款 的利息; (五)發包人應當支付的 履約保證金 、 違約金 、 賠償金 。

    民法典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條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 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三、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1.協議方式。

    2.訴訟方式。只有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

    法律客觀:

    《合同法》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必要。只要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動產生。其法律要件有:⑴發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工程價款”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款包括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里的“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工程價款中的成本部分,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墊資款應在保護范圍之內,不包括利潤和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⑵限于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工程價款。《合同法》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286條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排除勘察、設計合同所生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對于施工合同的范圍,《建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同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所以,土建、安裝、裝修工程都在建設工程的范圍內。⑶優先權的客體必須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不得對非其承包施工的發包人所有的其他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權,對于工程因裝飾裝修、安裝而增值的部分,亦不享有優先權。⑷優先權的客體必須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這里所謂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工程、所有權不明的工程、國家重點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⑸工程價款的法定優先權,無需登記。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方式是:第一種是承包人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第二種是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就拍賣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合同法》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必要。只要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動產生。其法律要件有:⑴發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工程價款”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款包括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里的“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工程價款中的成本部分,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墊資款應在保護范圍之內,不包括利潤和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⑵限于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工程價款。《合同法》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286條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排除勘察、設計合同所生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對于施工合同的范圍,《建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同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所以,土建、安裝、裝修工程都在建設工程的范圍內。⑶優先權的客體必須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不得對非其承包施工的發包人所有的其他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權,對于工程因裝飾裝修、安裝而增值的部分,亦不享有優先權。⑷優先權的客體必須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這里所謂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工程、所有權不明的工程、國家重點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⑸工程價款的法定優先權,無需登記。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七條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一、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一)《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通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理解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針對工程價款的優先權,其在優先順序上高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不能對抗已經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的購房者(本文主要探討工程質保金的優先權問題,在此不做展開)。由此,想要探討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就要明確其是否屬于建設工程價款。

    二、關于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工程價款范疇的兩種觀點

    (一)觀點一:工程質保金不屬于工程價款

    此觀點主張,從工程質保金的支付方式上來看,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由承包人用工程款之外以自有資金另行支付,但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合同中約定預留一部分工程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實際上是以該部分工程款由發包人預先支付并轉為承包人的工程質量保證金,并不涉及到建筑工人的利益,該種性質的轉變,使得該筆款項本身更具備擔保的屬性,不再具備工程款的屬性。

    筆者僅檢索到四川省高院有相應文件載明此觀點,摘錄部分觀點如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

    承包人、實際施工人請求確認對建設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筆者結合四川高院的觀點,檢索“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優先受償權”等關鍵詞,僅檢索到(2019)贛民終23號案件,該案終審未認定工程質保金屬于優先受償權范圍。

    (二)觀點二:工程質保金屬于工程價款

    最高院民一庭觀點認為,工程質保金是為法律明確規定,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在保修期屆滿后,施工單位依約旅行保修、維修的義務的,建設單位將暫扣的工程質保金全部退還給施工單位。因工程質保金來源于工程款,故屬于工程價款的范疇,理應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筆者檢索到(2019)最高法民終519號、(2018)最高法民終482號、(2019)最高法民終277號案件中,最高院認可一審法院在認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工程質保金涵蓋去的觀點。

    三、分析探討

    確定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工程價款的范疇,首先要理解工程質保金的定義以及設置工程質保金的作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中對于工程質保金的定義及作用作出比較詳盡的解釋,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五條之規定,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工程價格包括:合同價款、追加合同價款和其他款項。合同價款系指按合同條款約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內容的價款。追加合同價款系指在施工過程因設計變更、索賠等增加的合同價款以及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計算方法計算的材料價差。其他款項系指在合同價款之外甲方應支付的款項。

    筆者認為,上述規定中,建質[2017]138號通知中明確說明,工程質保金系從應付工程款部分預留,此點可以說明工程質保金是屬于工程款的范疇。另外,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可以說明工程質保金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發包人應當支付的款項。結合最高院觀點及上述規定可以明確,工程質保金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在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關于工程質保金是否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要注意區分工程質保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通過第三方托管工程質保金的方式,某種程度上是將工程質保金分離出工程價款整體的行為,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疑給承包人主張工程質保金的優先權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可參考(2018)最高法民終207號民事判決書)

    2、工程質保金的優先權行使期限問題

    一、關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期限及工程質保金返還期限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第二十二條,“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上述司法解釋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期限以及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期限均作出了規定,但根據司法解釋的理解,可以看出對于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期限是有約從約,無約定按照自竣工驗收后兩年。

    二、分析探究

    結合上文中探討的工程質保金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一種奇怪的現象。發包人返還工程質保金的時間一般在工程竣工后2年,按照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期限,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六個月(該六個月的期限系法定期限,不被中止與中斷),那么工程質保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期限必然已過六個月之久,權利也隨之滅失,除非發包人與承包人關于工程質保期的約定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期限相互吻合,但此種情形實踐中幾乎不存在。在上述情形下,就工程質保金是否還應享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筆者認為,首先,如何理解和認定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之日,對于工程質保金期限屆滿后的返還是否已過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期限,顯得尤為重要。審判實務中對于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之日優先采取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約定,無約定才從法定及相關認定標準。因工程質保金本身是工程款預留部分,所以發包人期滿返還工程質保金的行為,也應當視為支付工程款的行為。有觀點認為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應當理解為除質保金部分以外的工程款支付日期。但從《合同法》立法目的,及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賦予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精神上來看,工程質保金雖只占到整個工程價款的5%,但其也屬于工程價款的一部分,不能僅因為該部分工程款作為質保金而忽視其工程價款的本身屬性。

    其次,一般合同中約定發包人對于工程質保金的支付期限自質保期屆滿后起算,所以工程質保金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當自工程質保期屆滿后起算六個月。

    最后,具體到審判實踐中,筆者檢索到(2017)最高法民申4494號案例及案例中涉及到的各級法院判決書,該案承包人將工程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一并在訴訟中提起,雖工程質保期未屆滿,但由于該案該案訴訟過程持續較久,最終法院支持了承包人關于工程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而且經過分析該案判決,法院在論述工程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爭議時,也采納了此觀點,即是工程質保金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當自工程質保期屆滿后起算。

    綜上,筆者建議,在涉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及工程質保金返還的問題時,比較穩妥的方式在起訴時一并提出,也可在質保期屆滿后提出,具體訴訟方案的選擇,還需考慮案件的個例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工程款案件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否可以隨著工程款債權轉讓而轉讓?

    可以,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四十四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將“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納入行使代位權的范圍。雖然學界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尚存在爭議,但對于其屬于工程款債權的從權利并無分歧。當然也有少數意見認為優先權與承包人身份有關,專屬于承包人。

    筆者認為工程款債權本質上就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財產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附屬工程款債權的擔保權。擔保物權具有一定的追擊效力,其功能是擔保工程款優先支付,該權利依附于所擔保的工程而存在。從一般法理分析,主債權轉讓的,擔保權利應當一并轉讓。

    建筑工程價款和購房者的債權哪個優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建筑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有人認為是法定抵押權,優先于其他抵押權,比如銀行的抵押權,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也部分是為了保護建筑企業中農民工的權利。但是當這種優先權和購房者的債權發生沖突的時候,以哪個為優先? 上海匯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把購房者分為消費者和非消費者:

    一、購房者不屬于消費者的情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所稱的消費者應當就是消法中所稱的消費者,因經營性購買商品房的購房者不屬于消費者,因此沈律師認為購買寫字樓、商鋪的購房者、公司企業購買住宅的。購買個人商品房用于出租收益、個人炒賣商品房贏利的也都不屬于消費者,不過這些人和普通個人消費者難以區別,所以沒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也劃入消費者行列。非消費者的購房者的債權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生沖突的,因為后者的優先權由法律規定,大于普通抵押權、債權,發生沖突時候以后者為先。

    二、購房者屬于消費者的情況

    建筑工程價款屬于經營性權利,而消費者購房的債權屬于生存權利,生存權應當大于經營權才能保證社會的安定,不過對消費者的保護是有一定前提的,律師提示此時房屋所有權尚未過戶,房屋仍然歸開發商名下,法定抵押權依然存在,消費者的權利能否優于法定抵押權就要依據房款繳納的情況而定:

    對于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就是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的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障。

    對于未交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不能對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即建筑工程價款可以優先拍賣房地產得到受償,購房者已經交付的房款是否可以在工程價款受償前退還?應當認為在工程款之后,作為普通債權清償。大部分的分界線標準 。“大部分款項”的概念是指超過房屋總價款百分之多少的款項。律師查閱資料后發現有的判例中認為“大多數”是大于50%,不過沈律師提示立法并沒有作出具體比例的規定 ,可能在個別的案件中會有例外。

    三、一般認為: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可以對抗建筑工程款

    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管理制度要求預售合同訂立后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登記備案一般認為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24條:“承包人對于已經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房屋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權。”不過該條款最終沒有作為司法解釋條款。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

    《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討論通過,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針對近年來建筑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釋》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

    《解釋》堅持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證明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導致其難以獲得權利救濟。因此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最高法發布建設工程司法解釋加強建筑工人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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