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的票據權利有哪些(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無地點和時間限制)
四種票據的權利時效
四種票據的權利時效為: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情形有:
1、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綜上所述,如果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票據權利主要有哪些?
企業常見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其中票據權利又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種類
①付款請求權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付款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關于付款請求權,我們一定要知道其構成要件:
第一,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如果票據已經過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便喪失。
第二,持票人須將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第三,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于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
②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為追索權。由于這個請求是在第一次請求未果后的再次請求,所以將其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票據權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視票據種類的不同,可以分別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些人在票據中的地位是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相同權利。
票據的種類
按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并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
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給持票人。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票據權利包括哪些可以轉讓嗎
法律主觀:
我國《 票據法 》第4條第4款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 債務人 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首先應當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付款人、承兌人)向其償付,如果主債務人沒有或無法(如賬上無款支付或者破產等)償付時,持票人才有權要求其他付款義務人(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向其償付票款。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權利取得: 票據權利與票據同時存在,不持有票據,就不能行使權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據的人也就取得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票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票據上的轉讓方法而取得,即以背書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據時無惡意、無重大過失。 (3)付對價。 權利喪失: (1)票據記載不合格或已過期。 (2)超過保全票據權利的期限 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 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是指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由背書人轉移于被背書人,被背書人因此而取代背書人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這是轉讓背書所產生的主要效力,它不僅意味著移轉因票據而產生的一切權利,包括對出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對背書人的償還請求權、對票據保證人的請求權、對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等,還意味著被背書人因背書而取得的一切票據權利,不受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并受到票據抗辯限制的保護,使被背書人處于比普通 債權人 更強的地位。
法律客觀:
一般債權只有一次請求權,而票據權利包括兩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貴在流通,票據本身體現著匯兌、支付、信用、結算、融資等多種經濟功能,這些功能的充分發揮有賴于票據的流通。票據法設計了一整套比民法債權更方便、更快捷的權利產生制度和轉讓制度。一、票據權利的產生以作成票據為要件。出票人只要依據票據法要求的形式要件簽發了票據,原則上票據權利便產生了。票據法理論因此將出票據行為稱之為“基本票據行為”。而民法債權的產生,則是基于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者締約過失等等。從產生方式上看,民法債權比較復雜而且注重實質關系;票據權利比較簡單且注重的形式要件。二、票據權利的轉讓以交付票據為要件。根據一般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的轉讓方式包括背書和簡單交付。前者是指轉讓人應當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受讓人;后者是指轉讓人無需在票據上記載而直接將票據交付受讓人。民法債權的轉讓通常需要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比較而言,票據權利的轉讓更方便。票據權利的轉讓效果主要包括:(1)權利人無需將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2)新權利人不承受原權利人在票據權利上的瑕疵。正如我國《票據法》第13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據時明知他們之間存在抗辯情形。(3)即使出票行為因出票人欠缺行為能力或者被他人偽造而無效,其他票據行為人依然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義務。
票據權利是什么?包括哪些內容?
除了支付現金和銀行轉賬,票據也是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持票人取得了票據,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而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這兩種權利要怎么行使呢?有什么限制條件嗎?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的種類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
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也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等)請求付款,并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而付款請求權,我們要知道關于它的一些注意事項:
一、持票人要注意其有效期,像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的有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的有見票即付的匯票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如果票據超過了期限,持票人會喪失票據權利。
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要持票據原件,如果不能持票據原件的請求付款的,無法行駛付款請求權,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三、持票人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于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
五、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收款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
(2)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請求付款未果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即為追索權。這是在第一次請求得不到付款之后行使的,所以追索權也稱為第二次請求權。追索權的追索對象包括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和參加承兌人,這個根據票據種類的不同來確定不同的對象。由于他們是票據中的連帶債務人,持票人可以對其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持票人是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進行追索的,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相同權利。也可以對相關責任人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應如何行使票據權利
法律分析: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依據不同的票據種類,其權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據的提示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
(1)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據權利時,首先要在匯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是遠期匯票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一個必經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請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行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兩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權,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在票據到期日前,如有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
支票持票人是指收到支票并持有權利的人,而出票人是指發出支票并承擔支付責任的人。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權利收款: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索取票面金額的支付。當支票到期時,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按照支票上的金額支付款項。2.權利轉讓:持票人可以將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即將支票的權益轉讓給其他受讓人。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背書或通過其他方式將支票權益轉讓給他人。3.權利要求追索: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履行支付義務。如果支票被拒付或不予支付,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款項,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4.權利背書:持票人可以在支票背面簽署背書,將支票的權益轉讓給他人。背書是一種合法的轉讓方式,使得新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與支票相關的權益。
票據持有人享有的票據權利
法律主觀:
持票人行使的票據權利包括有主票據權利、從票據權利以及輔助票據權利等。其中主票據權利即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據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
法律客觀:
持票人享有的票據權利包括哪些1、主票據權利主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對主債務人所享有的、依據票據而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主票據權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請求權,一般包括:持票人對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對銀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請求權。2、從票據權利從票據權利,是指在主票據權利未能實現時,即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請求權未能實現的,票據持票人對從債務人所享有的,請求支付票據上所載金額的權利。從票據權利包括追索權和再追索權。從票據權利以主票據權利的未能實現為其行使的前提條件。3、輔助票據權利輔助票據權利,是指與支付票據金額的目的直接有關的權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對參加承兌的參加承兌人的付款請求權;對參加付款保證人的付款請求權。輔助票據權利雖然與請求支付票據金額有直接聯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維持票據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據上固有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票據法》只規定了主票據權利與從票據權利,而未規定輔助票據權利。持票人票據權利是根據法律規定而取得的。因此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什么是票據權利以及票據權利的分類,還有持票人享有的票據權利包括哪些等相關知識。
簡述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及保全。
【答案】:票據權利的取得,是指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據上全部權利的行為。持票人可行使的票據權利有兩種: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其中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創設取得和善意取得。所謂創設取得,是指受款人依出票人簽發票據的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且支付了相當對價后,從無正當處分票據權利的人處取得票據權利。構成善意取得需要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所謂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自有正當處分票據權利的人處,依交付或背書和交付程序受讓票據而取得票據權利。
(2)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按票據上所規定(若票據上未規定則按法定)的行使地點和時間以及程序進行,否則,其行為不發生效力。
(3)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作出的諸如申請中斷時效或作成拒絕證書等,以保全票據的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的行為。
票據權利包括哪些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拓展資料: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追索權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沒有或者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對票據的其他付款義務人(如匯票、支票的發票人,匯票、本票的保證人,票據的背書人等)行使請求償還票款的權利。
票據法規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權利是請求付款人按票據金額給付,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的第一次權利,實踐中人們常稱此權利為主票據權利。付款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關于付款請求權,我們一定要知道其構成要件:第一,持票人持有處在有效期內的票據,其中匯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以內;見票付的匯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內;支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以內。如果票據已經過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便喪失。
第二,持票人須將原票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據原件的,不能請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第三,持票人只能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上確定的金額,付款人須一次性將債務履行完畢,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請求少于票據確定的金額付款。
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須將票據移交給付款人,原票據上的權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債務人請求付款,從而使付款請求權呈持續狀態。
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后,如果發現該票據有偽造、變造情況的,有權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請求返還所給付的金額。這是對票據權利不確切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