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與效力是什么呢(后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后履行的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行使后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債務有先后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論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一)實體法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實體法上的效力,分為本體的效力與其它效力。本體的效力體現為拒絕履行權,其他的效力體現在對抵消權的影響,對履行遲延構成及合同解除的影響等。就同時履行抗辯權實體的效力而言,其中有的效力的發生要求抗辯權人主張其抗辯權,有的則不需要。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體的效力:拒絕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權利,需要相對人請求履行時才得行使,而并不像支配權、請求權或者形成權那樣具有主動的性質。這樣,除拒絕履行需要積極主張外,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其他法律效果如果也一律強調須經行使權利始生效果,難免有失公平,因此,對于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行使的效力”之外,有必要承認若干“存在的效力”,以資救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債權受同時履行抗辯時,不得以之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比如德國民法典第390條規定:“附抗辯權之債權不得以之供抵銷;因時效消滅之債權,在其消滅前,已適于抵銷者,得為抵銷。”我國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也應當作為同樣的解釋,因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機能,在于追求雙方對立的債務能同時履行,這是公平原則在合同履行上的應用,故性質上不得主張抵銷而使兩債權互歸消滅。
(二)程序法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我國民法上已不是新鮮事物,但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務中卻的確是個新鮮事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訴訟上以及訴訟外均可行使,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被告無須證明原告未履行,僅須表示援用抗辯的意思即可。反之,原告為消除被告的抗辯,則須證明其已經履行或為履行之提出,或證明被告有先履行的義務。另外,抗辯權并沒有否定請求權的效力,因而在當事人未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法院不得依職權將其考慮。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法院應當審查被告的主張是否成立,再作裁判。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后履行的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后履行的抗辯權指的是在合同當中一方沒有履行應該履行的權利的時候后面另一方也可以不履行相應的權利,這個規定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例是有很多的。對于后履行的抗辯權我們要注意的地方有很多,那么后履行的抗辯權使用條件是什么? 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合同當事人 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 債務 。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后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性。一單務合同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的問題。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也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此外,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系。如果沒有對價關系,也不存在后履行抗辯權。 2.當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順序。后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后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后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而確定先后順序。飛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后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后履行抗辯權 3.須有先履行 合同債務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后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先交貨、后付款”或“先付款,后交貨”,均有履行上的先后順序,若應當先履行義務而未履行,實為違約,則后履行當事人即可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發生條件 后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單務合同無對價關系,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 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后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采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 買賣合同 ,誰也不愿先履行,賣方不愿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后,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辯權,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并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 關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后,后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 ③此權的行使使 合同履行 遲延的,不影響后履行方向對方主張 違約責任 。 對于 后履行的抗辯權的適用 條件是什么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相關的明確說明的,我們是需要按照以上文章內容所說的去做。我們國家對于這方面的問題規定的是非常細化的,所以說我們如果遇到了有關的事情我們是需要結合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看待。
后履行抗辯權名詞解釋
后履行抗辯權名詞解釋如下: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請求履行的權利。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沒有履行合同中所約定的義務時,對方當事人針對這未履行的行為有權利拒絕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請求履行的一種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后,有先后履行的順序,首先必須要先履行雙方中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雙方中一方有權利拒絕其履行的相關要求。先履行的債務如果是不符合合同里所約定內容的,后履行的一方是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對方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里所約定的義務,則后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則必須要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因為是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導致合同出現遲延履行情況的話,因遲延履行的原因所導致的責任應該由對方當事人全部承擔。
先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一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若對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先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基于先履行抗辯權存在的效力,若先履行抗辯權存在,無須當事人主張,其即足以排除履行遲延。
享有先履行抗辯權者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的,不構成違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以一時阻卻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在訴訟程序上,如果當事人未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則法院不得依職權審查。
如果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則法院應當作出同時履行的判決,即附條件的給付判決。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其主張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
行使后履抗辯權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不是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債務,不能形成后履行抗辯權。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對價關系,也不能產生后履行抗辯權。(2)合同履行有先后順序。多數雙務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后順序的。有的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先后順序。有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先履行的一方應首先履行。如果沒有先后順序,就形不成后履行抗辯權。(3)必須是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如果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已經履行或者已經適當履行,就失去了抗辯事由,后履行抗辯權就不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和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雙方債務均已過履行期;對方對自己的債務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在訴訟上以及訴訟外,均可主張。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被告無須證明原告未履行,僅須表示援用抗辯的意思即可。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經過行使,抗辯權并無否定請求權的效力,因而在當事人未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法院不得依職權將其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需滿足以下幾點: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3、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其效力有以下相關規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
法律主觀:
一、后履行抗辯權是什么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請求履行的權利。當事人互負債務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后履行抗辯權發生的條件什么?
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單務合同無對價關系,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后履行抗辯權。
2、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后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后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采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愿先履行,賣方不愿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后,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后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效力:①行使后履行抗辯權,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并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②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后,后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③此權的行使使合同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后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三、后履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是我國民法典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后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后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后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3、創立后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后履行義務者有后履行抗辯權。
法律客觀: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辯權。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后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后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種抗辯權是中國《合同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后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后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后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